【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1989-02-24
【实施日期】:1989-10-01
【标 题】: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中萤石混合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萤石的各类企业。
1 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含有2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萤石混合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2mg/m3。
2 监测检验方法
车间空气中萤石混合性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执行。
3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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