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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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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为了加强厂矿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证行车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只允许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于各类铁路机车和轨道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专用于载人的车辆的驾驶人员。
  2 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3 参加考核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18周岁以上(初学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不低于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3.2 身体条件
  3.2.1 身高:驾驶大型车辆须身高1.60m以上,驾驶其它车辆须身高1.50m以上。
  3.2.2 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3.2.3 辨色力:无赤绿色盲或全色盲。
  3.2.4 听力:左、右耳距音叉0.50m能辨清声音方向。
  3.2.5 心、肺、血压均正常。
  3.2.6 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3.3 具有人事机动车辆驾驶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独立驾驶的能力。
  4 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4.1 培训
  4.1.1 安全技术培训由市、地以上(含市、地,下同)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
  4.1.2 安全技术培训必须根据报考车类的要求,按本标信相应的内容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应少于八十学时。
  4.1.3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式样见附录C(参考件)。
  4.2 考核
  4.2.1 培训期满,由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考核。
  4.2.2 初考者只准报考一种车类。
  4.2.3 初考科目和考试顺序
  a.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b. 场内驾驶考试;
  c. 道路驾驶考试。
  4.2.4 在应考科目中,任何一项不合格,余下的科目不再进行,但合格科目的成绩暂予保留,并允许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要求继续考核,须重新培训。
  4.3 发证
  4.3.1 全部应考科目考试合格者,经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发给《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4.3.2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定,见附录B(补充件)。
  4.4 复审
  4.4.1 取得驾驶证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地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4.4.2 复审内容:
  a. 进行体格检查;
  b. 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c. 复试安全技术理论。
  4.4.3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驾驶证。凡未经复审查,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4.4.4 参加复审人员在两年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经所在单位审查并体检合格者,报复审部门批准,可免试一次,但不得连续免试。
  4.4.5 复审情况由复审部门在驾驶证上注明签章。
  4.4.6 驾驶员发生违章或责任事故,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扣留其驾驶证一至六个月,并记入驾驶证;对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驾驶证,并报发证部门备案。
  4.4.7 受扣证处分期限未满及违章肇事后未结案的不予复审,待处分期满或结案后,方可办理复审。
  4.4.8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脱离驾驶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一年者,如需继续从事驾驶工作,须按初考规定得新进行考核。
  5 装驾车类规定
  5.1 持有大型汽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准驾各种方向盘式汽车和方向盘式拖拉机。
  5.2 持有小型汽车准驾驶记录驾驶证者,准驾各种方向盘式汽车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5.3 持有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准驾大型和小型两种方向盘式拖拉机。
  5.4 持有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手把三轮机动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只准驾驶本车类。
  5.5 持有专用机械车、履带车或蓄电池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只准驾驶本车类经考核合格的车型。
  6 增加准驾车类报考规定
  6.1 报考条件
  6.1.1 必须持有效的《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6.1.2 具有独立驾驶增考车类的能力。
  6.2 申请增驾考试者应持单位证明,报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增驾考试。
  6.3 持有内燃车类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蓄电池车类时,应按初考规定办理。反之相同。
  6.4 持有手扶式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履带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它内燃车类时,只免考安全技术理论,其余按初考规定办理。
  6.5 持有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蓄电池车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本车类其它车型时,只免考安全技术理论,其余按初考规定办理。
  6.6 增考科目的顺序要求及考试次数与初考规定相同。增考不同车类的应考科目规定见附录C(补充件)。
  6.7 增驾考试合格后,由考核发证部门在原驾驶证上增签准驾记录。
  7 考试内容与要求
  7.1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7.1.1 有关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
  7.1.2 厂内交通法规和安全标志。
  7.1.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7.1.4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器和液压基本知识
  7.1.5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和安全技术要求。
  7.1.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7.1.7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7.1.8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7.1.9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7.2 场内驾驶考试
  7.2.1 场内驾驶考试采用设桩和划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除手扶式拖拉机须带挂车外,其余考车一律采用单空车。
  7.2.2 场内驾驶考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对车辆起步、前进、倒车、转向、停车和通过障碍等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并观察其判断和控制能力。
  7.2.3 场内驾驶考试如一次不合格允许接连再考一次。各种车型场内驾驶考试图样见附录D(补充件)。
  7.2.4 报考驾驶以装卸操作为主的专用车辆者,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7.3 道路驾驶考试
  7.3.1 道路驾驶考试在厂内有代表性的道路上进行,行车距离不应少于1000m,除各种拖拉机须带挂车外,其余考车一律采用单空车。
  7.3.2 道路驾驶考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在道路驾驶中的技术应变能力和遵守厂内交通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并观察其实际驾驶技术水平。
  7.3.3 道路驾驶考试全过程中,应有起步、停车、转弯、调头等,道路条件一般应具有上坡、下坡、弯道、交叉路口、标志等。
  7.4 考试合格标准
  7.4.1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七十分为合格。
  7.4.2 场内驾驶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见附录E(补充件)。
  7.4.3 道路驾驶考试成绩以一百分为满分,七十分为合格,具体评定标准见附录F(补充件)。
  7.5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成绩记录”式样见附录H(参考件)。
  附录A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
  (补充件)
  A1 大型汽车一总重量大于4500kg或总长度在6m以上的汽车。
  A2 小型汽车一总重量在4500kg(含)以下和总长度在6m(含)以下的汽车。
  A3 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二十马力(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A4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动动机功率小于二十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A5 专用机械车一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车。主要包括内燃叉车、铲斗车(或称装载机)、简易翻斗车等车型。
  A6 手扶式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A7 手把式三轮机动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轮机动车。
  A8 履带车——履带式机动车。
  A9 蓄电池车——以蓄电池为动力的机动车。主要包括蓄电池货车、蓄电池叉车等车型。
  A10 用于厂内生产运输的其它机动车辆。
  附录B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式样
  (补充件)



 附录C
  增考不同车类的应考科目表
  (补充件)

注:(1)理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2)场——场内驾驶考度。
  (3)路——道路驾驶考试。
  附录D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场内驾驶考试图样
  (补充件)
  D1 方向盘式机动车场内驾驶考试图

图D1
  D1.1 图例说明:

D1.2 尺寸
  D1.2.1 4至5桩和7至8桩各为1.5倍车长。
  D1.2.2 4至9桩和8至10桩各为1.5倍车长。
  D1.2.3 4至8桩和9至10桩尺寸相同。
  D1.2.4 4桩至起止线为车长加1m。
  D1.2.5 库长为车长加2m。
  D1.2.6 库宽:
  a. 小型车辆、方向盘式拖拉机、专用机械车、蓄电池车等均为车宽加0.40m;
  b. 大型车辆车宽在2.20m以下(包括2.20m)为车宽加0.50m;车宽在2.20m以上为车宽加0.60m;
  c. 车长在7.50m以上(包括7.50)的大型车辆为车宽加0.70m。
  D1.3 行驶要求;
  车由起点顺车前进,按图D1所示路线行驶,最后倒回原位。
  D2 手扶式拖拉机场内驾驶考试图

图D2
  D2.1 图例说明:

D2.2 尺寸:
  D2.2.1 桩与桩之间距离为一车长。
  D2.2.2 桩与边线距离各为车宽加0.30m。
  D2.3 行驶要求:
  按图D2从起点倒车绕桩驶入,再顺车绕桩驾出。
  D3 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场内驾驶考试图

D3
  D3.1 图例说明:

D3.2 尺寸:
  D3.2.1 桩与桩之间均为1.5倍车长。
  D3.2.2 桩与边线距离各为车宽加0.30m。
  D3.1 行驶要求:
  按图D3从起点顺车驶入绕桩后返回。
  附录E
  场内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补充件)
  E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E1.1 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E1.2 车身任何部位超出划线范围。
  E1.3 入库或停靠时,车身未全部进入库内或起止线内。
  E1.4 发生倒桩或移动桩位现象。
  E1.5 中途停车或熄火(车辆因素除外)。
  E1.6 由于技术生疏,造成车速不稳、严重闯动。
  E1.7 严重违犯操作规程或有投机取巧行为。
  E2 有下列情况三项的为不合格
  E2.1 起步不稳或未鸣号。
  E2.2 使用离合器半联动。
  E2.3 油门与离合器配合不当。
  E2.4 制动器应用不当。
  E2.5 车已驶动尚未松手制动器。
  E2.6 擦碰桩杆一次,但未移动桩位。
  E2.7 原地打方向盘。
  E2.8 入库或停靠完成时,摆车不正。
  E2.9 开门探视或身体伸出车身观察。
  E2.10 停车后不挂空档,不拉手制动器,不关车门。
  附录F
  道路驾驶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补充件)
  F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三十分
  F1.1 违犯厂内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F1.2 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方向盘。
  F1.3 起步前不观察各种仪表工作情况;气制动车辆起步时不观察气压情况。
  F1.4 起步发生间歇冲动,震动剧烈。
  F1.5 起步、停车时,车辆溜动0.40m以上。
  F1.6 挂不上档、挂错档或无故不按顺序换档;换档时机掌握太差,换档前后造成车辆严重闯动。
  F1.7 起步、停靠,通过交叉路口前,不注意观察其它车辆及行人动态。
  F1.8 在一般路口调不过车头。
  F1.9 驾驶技术生疏,车辆行驶不稳,行驶中左右摇摆或不能均匀控制车速。
  F1.10 不能准确判断或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交通安全,缺乏应变预防能力。
  F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二十分
  F2.1 由于操作不当,熄火一次。
  F2.2 换档时有严重的齿轮碰击声一次。
  F2.3 转向时,不打转向信号灯一次。
  F2.4 转向后,不回转向信号灯一次。
  F2.5 停车位置选择不当或停车不正、不稳。
  F2.6 停车后不拉手制动器,不挂空档。
  F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十分
  F3.1 发动时未开电门、变速杆未放入空档;或使用起动机时间过长。
  F3.2 起步不观察周围情况,行车前不关好车门或未鸣号示意。
  F3.3 起步、停车时,车辆溜动0.40m以内未造成危险情况。
  F3.4 车已驶动尚未松手制动器。
  F3.5 使用离合器法半联动时间过长。
  F3.6 原地打方向盘。
  F3.7 制动器应用不发。
  F3.8 转弯半径选择较差或转弯后方向回正不及时。
  F3.9 行车中选择行驶路面较差。
  F3.10 停车后不关电门、车门。
  附录G
  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员
  (参考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青岛市劳动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清宝、沈文正、曲世惠、郑兆祥、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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