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2引用标准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3.1生产性毒物
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工作地点
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有毒作业
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4有毒作业分级原则
4.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并分别用 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2三项指标的确定
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见表1。
表1
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L
以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见表2。
表2
式中: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3.2分级级别见表3。
表3
4.4根据有毒作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综合评价,并实行简化,制定出《有毒作业分级》级别表,见表4。
表4
注:跨两级区方格的级别:从左到右,有毒作业劳动时间<2h,依次分一、二、三级;>2h,依次分别为二、三、四级。
4.5当有毒作业工作地点空气中存在多种毒物时,应分别进行毒物作业的分级,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注明其他生产性毒物作业的级别。
5有毒作业的分级和测定
由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有毒作业的分级和测定
附录 A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
(补充件)
A1采样周期
生产性毒物每年至少测定2次(夏、冬各一次)。
A2采样地点
A2.1在职工的工作地点进行采样(如工作地点有变化应相应进行几次采样,浓度取均值)。
A2.2采样器应架设在操作人员呼吸带高度、有毒物质扩散的下风向位置。
A3采样数量
在测定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时,每个作业场所应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5个。
A4注意事项
A4.1采样时,企业必须正常利用现有防毒措施。
A4.2必须在正常生产的状况下进行采样。
A4.3由于工艺流程和劳动组织的变更及设备改造、技术更新而引起劳动条件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A5分析方法
参照《车间空气监测方法》第二版执行。
A6绘制工作地点采样点平面图
A7有毒作业分级汇总表(见表 A1)。
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子璋、杨冬萍、蔡希智、许喜林、许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