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7条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7的规定。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7.2.7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当排水管道为压力管时,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一倍;
③给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高度,并不得小于5.0m;至铁路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堑高度,并不得小于10m;排水管道至铁路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间距,不宜小于路堤或路堑高度,并不得小于5.0m;
④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间距为3.0m; 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为2.0m;
⑤氧气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的外缘的水平间距为: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3.0m;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5.0m;距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为:氧气压力≤1.6MPa,采用1.5m;氧气压力>1.6MPa时,采用2.5m;
⑥通信电缆管道距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外缘的间距,应为1.2m;电力电缆排管(即电力电缆管道)间距要求与电缆沟同;
⑦表列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间距,均是指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以上时,当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深度时,应按土壤性质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⑧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边缘)距本表中各类管线间距,应按表列照明及通信杆柱间距增加50%;
⑨当为双柱式管架分别设基础时,在满足本表要求时,可在管架基础之间敷设管线;
⑩管线系指公称径。
第
7.2.8条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二、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四、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五、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三节 地上管道和电力、通信线路
第7.3.1条 地上管道的敷设,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上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安全、物料性质、生产操作、经营管理、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3.2条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二、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三、有利厂容;
四、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
第7.3.3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管道、液化石油气、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以及比重较大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
第7.3.4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3.5条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3.6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第7.3.7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第7.3.8条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7.3.8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③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7.3.9条 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m) 表7.3.9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②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③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困难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减至4.5m;
④街区内人行道为2.2m,街区外人行道为2.5m。 第八章 绿化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8.1.1条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第8.1.2条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二、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场地布置绿化;
三、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避免与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第8.1.3条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
第二节 绿化布置
第8.2.1条 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一、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二、生产管理区;
三、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
四、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五、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六、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七、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八、居住区。
第8.2.2条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坝、排土场和大型原、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第8.2.3条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第8.2.4条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
第8.2.5条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第8.2.6条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第8.2.7条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第8.2.8条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检修要求。
第8.2.9条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
第8.2.10条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第8.2.11条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第8.2.12条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m) 表8.2.12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②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③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④建筑物、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