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阶梯式竖向设计
第6.3.1条 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二、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三、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四、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五、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4m。
第6.3.2条 相邻的台阶之间,应采用自然放坡、护坡或挡土墙等连接方式,并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台阶高度、景观、荷载和卫生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6.3.3条 台阶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除满足本规范第6.3.1条第四款有关要求外,台阶坡脚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考虑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考虑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a(图6.3.3),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小于2.5m。
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图
6.3.3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图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5.3.1条公式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5.3.1条的规定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第6.3.4条 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
挖方边坡,当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其坡度可按表6.3.4-1和6.3.4-2确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计算:
一、边坡的高度大于表6.3.4-1和表6.3.4-2的规定;
二、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三、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的开挖面的倾斜方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时。
填方边坡,如基底地质良好,其边坡坡度可按表6.3.4.3确定。
挖方岩石边坡坡度允许值 表6.3.4-1
挖方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表
6.3.4-2
注:①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②对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③Sr为饱和度(%)。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表
6.3.4-3
第七章 管线综合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条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第7.1.2条 管线敷设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管线内介质和性质、厂区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7.1.3条 管线综合布置,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第7.1.4条 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
第7.1.5条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它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第7.1.6条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它不良地质的危害。
第7.1.7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第7.1.8条 当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第7.1.9条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一、电信电缆;
二、电力电缆;
三、热力管道;
四、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及各种工艺管道或管廊;
五、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六、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七、生活污水管道;
八、消防水管道;
九、雨水排水管道;
十、照明及电信杆柱。
第7.1.10条 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让自流管;
二、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三、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四、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五、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六、新建的让现有的;
七、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第7.1.11条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6条和第7.2.7条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
第7.1.12条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陷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第二节 地下管线
第7.2.1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第7.2.2条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它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
三、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四、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五、腐蚀性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它管线下面;
六、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第7.2.3条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7.2.4条 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二、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1m。当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其套管应延伸出排水沟沟边1m。
第7.2.5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第7.2.6条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7.2.6
注:(1)表列间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当热力沟(管)与电力电缆间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防电缆过热;
(3)局部地段电力电缆穿管保护或加隔板后与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的间距可减少到0.5m,与穿管通信电缆的间距可减少到0.1m;
(4)表列数据系按给水管在污水管上方制定的。生活饮用水给水管与污水管之间间距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生产废水管与雨水沟(渠)和给水管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和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之间的间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5)当给水管与排水管共同埋设的土壤为沙土类,且给水管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不应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