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
4.4.1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第4.4.2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3条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第4.2.4条的规定。
第4.4.4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4.4.5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4.4.6条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7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4.5.1条 机车整备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第4.5.2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4.5.3条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汔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4.5.4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络线的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4.5.5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第4.5.6条 铁路车站站房的布置,宜位于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第4.5.7条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嘹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5m;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第4.6.1条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6.3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6.4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第4.6.5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6.6条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4.6.7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第4.6.8条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第4.7.1条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第4.7.2条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第4.7.3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4.7.4条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出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4.7.5条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m) 表4.7.5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③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④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按准轨铁路的相应条件,可分别为3.0m和2.5m。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条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5.1.2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5.2.1条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的工业企业线路布置,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四、道岔宜集中布置;
五、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取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的路线。
第5.2.2条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最少。
第5.2.3条 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接轨站联系,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减少折角运行;
二、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减少扩建时的拆改工程和对运营的干扰;
四、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工作协调,使作业具有平行性、流水性和灵活性;
五、减少进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六、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第5.2.4条 工业企业内其它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堆场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分布;
二、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三、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
四、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第5.2.5条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满足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第5.2.6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二、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年运量小于20k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
三、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四、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第5.2.7条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保证列车起动;其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附加距离,准轨不得小于20m,窄轨不得小于10m。
第5.2.8条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5.2.9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应采取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危险品装卸线,则不应小于20m;
二、车间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在困难情况下也可不设;
三、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车挡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大架空管廊的支柱。
第5.2.10条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其长度应根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的类型、称重方式、一次称重最多辆数等条件确定。
轨道衡的两端线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技术说明书的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加强轨道的长度,准轨不得小于25m;窄轨不得小于10m。
第三节 道路
第5.3.1条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三、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四、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第5.3.2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矿石、岩石运输的距离短;
二、与矿山采剥进度计划相适应;
三、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其边坡应稳定、并应采取防止大块岩石滚落等的措施;
四、深挖露天矿,应合理选择出入口位置,减少扩帮量。
第5.3.3要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第5.3.4条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第5.3.5条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二、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三、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5.3.6条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采用1.5m。在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二、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以及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5.3.7条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第四节 工业码头
第5.4.1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地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并应使各组成部分相协调。
第5.4.2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造地。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第5.4.3条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码头前沿的高程,应保证在设计高水位的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合理衔接;
二、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应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能在满载情况下安全靠离码头;
三、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需要。
第5.4.4条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码头的场地,应布置装卸、贮运等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可因地制宜布置;
二、物料运输顺畅,路径短捷。当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或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三、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其排水坡度宜为5‰~10‰。对渗水性的土壤,坡度可取下限,对其它土壤可取上限。
第五节 其它运输
第5.5.1条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地形,力求线路短捷,减少中间转角;
二、沿线宜设置供维修和检查所必需的道路;
三、厂内敷设的输送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的布置,应有利于厂容;并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第5.5.2条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加热站及终点接收站,均应有道路相通。
第5.5.3条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路布置时,宜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对建筑限界的要求。
第5.5.4条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雪崩、沼泽、泥石流、卡斯特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采矿崩落影响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及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二、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厂区和居住区,也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货运索道跨越上述设施时,应设保护设施。
三、在大风地区,宜减小索道线路与盛行风向之间的夹角。
四、架空索道线路与有关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竖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1.1条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6.1.2条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二、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三、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四、填、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尚应注意保护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
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六、适应厂区景观要求;
七、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八、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
第6.1.3条 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并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放工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6.1.4条 场地平整宜采用连续式或重点式,并应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管线和运输线路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节 设计标高的确定
第6.2.1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二、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条件;
三、在满足本条一、二两款要求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挖方平衡,运距短。
第6.2.2条 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工业企业,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二、当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内涝水位较高,场地填方量仍很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此时对场地设计标高不作规定。
第6.2.3条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第6.2.4条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建筑物位于可能沉陷的地段,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大的车间和仓库,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
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相协调。
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第6.2.5条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统筹兼顾运输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