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色光的种类、表示事项和使用场所,同时也规定了安全色光允许的色度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矿山、学校、医院、电影院、剧场、车站、通道、港口、车辆、船舶、游览区等企、事业场所为防止灾害和事故所使用的确良安全色光。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海、内河航运所用的色光。
2引用标准
GB2893 安全色
GB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5698 颜色术语
GB8417 灯光信号颜色
3 术语
3.1 色光
色光是指带有颜色的光线。
3.2 安全色光
安全色光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色光。
4 安全色光的种类
安全色光(以下简称色光)为红、黄、绿、蓝等四种色光。白色光为辅助色光。
5 色光表示事项及使用场所
5.1 红色光
5.1.1 表示事项
红色光为表示下列事项的基本色光:
a. 禁止;
b. 停止;
c. 危险;
d. 紧急;
e. 防火。
5.1.2 使用场所
用在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紧急、防火等事项的场所。如:危险区禁止入内标志的色光;一般信号灯“停止”的色光;道路施工中的红色标志灯的色光;一般车辆尾灯的色光;一般车辆上堆积货物超出车的前方、后方或超高时挂在其端部的红灯的色光;装载火药等危险物车辆的夜间标志的色光;坑道内列车的尾灯的色光;坑道内危险处挂的标志灯的色光;指示紧急停止按钮所在位置的色光;通报紧急事态以及求救时用的发光信号的色光;表示消防栓、灭火器、火警警报设备及其他消防用具所在位置等使用的色光。
5.2 黄色光
5.2.1 表示事项
黄色光为表示注意事项的基本色光。
5.2.2 使用场所
用在有必要促使注意事项的场所。如:一般信号的“注意”色光;表示列车在进口行驶方向标志灯的色光。
5.3 绿色光
5.3.1 表示事项
绿色光为表示下列事项的基本色光:
a. 安全;
b. 通行;
c. 救护。
5.3.2 使用场所
用于表示有关安全、通行及救护的事项或其场所。
如:矿坑内避险处悬挂的标志灯的色光;一般信号“通行”的色光;表示急救箱、担架、救护所、急救车等位置标志的色光。
5.4 蓝色光
5.4.1 表示事项
蓝色光是表示引导事项的基本色光。
5.4.2 使用场所
如:表示停车场的方向及所在位置的色光。
5.5 白色光
5.5.1 表示事项
白色光作为辅助色光,主要用于文字、箭头等,通常用作指引。
5.5.2 使用场所
用于指示方向和所到之处。如:用该色标志的文字、箭头以达到“指引”之目的。
6 色度范围
安全色光使用的色光、在一定的距离内应能辨认清楚。光源本身的色光或透射光色光的色度范围应符合表1和附图的规定。安全色光颜色边界线交点色度坐标见表2。
表1 光源的颜色及透射光的色度范围
表2 边界线交点的x、y坐标
安全色光色图
7 安全色光的使用方法
7.1 使用安全色光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要使安全色光能正确辩认。
7.2 使用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a. 安装位置的选择
b. 注意周围的环境;
c. 便于维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寿江、席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