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法规、文件和书籍等的编写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2 术语
2.1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
2.2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spection
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执法的过程。
2.3 安全生产 safety 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2.4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2.5 安全认证safety 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场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
2.6 职业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
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
2.7 女职工劳动保护labour protection of female employee
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8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labour protection of underage employee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9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2.10 职业禁忌症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2.11 事故 accidents
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12 重大事故 tremendous accidents
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同义词:恶性事故
2.13 职工伤亡事故injured and fatal accident of staffer
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件。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见附录A。
2.14 急性中毒 acute poisoning
职工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有毒物质,发病急,病情变化快,致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件。
2.15 未遂事故 near accidents
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
同义词:准事故
2.16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17 不安全行为 unsafe behavior
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2.18 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2.19 违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2.20 工作条件 working conditions
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
同义词:劳动条件
2.21 工作环境 working envirionment
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
同义词:劳动环境。
2.22 工作场所 workplace
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同义词:劳动场所
2.23 劳动强度 intensity of work
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的总和。
2.24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25 特种作业 special work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2.26 特种工种 particaular wording posts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2.27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special personal protective devices
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职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28 有害物质 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2.29 有毒物质 toxic substances
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2.30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31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 harmful work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该物质最高容许值的作业。
2.32 有害作业 harmful work
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该物质最高容许制的作业。
2.33 有尘作业 dusty work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2.34 有毒作业 toxic work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2.35 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2.36 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devices
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附录A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参考件)
按照伤害程度、伤亡事故可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分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未构成重伤的。
重伤:凡有下情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一、经医生论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甲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的;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① 大姆指扎断一节的;
②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扎断一节的;
③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① 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
②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特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键、刘伟、肖惠、祝存钦、袁保来、陈震、稽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