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伤情判定依据
(补充件)
A1 四肢
A1.1 本标准表1所示数字,是指该截肢部位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参照图1),计算时仅取该数值,其数值与该部位前端各部位所对应的数值无关。比如:无名指近节指骨截肢,应记该部位所示数字——240日,不应按240+120+60进行计算。
图A1
A1.2 肌力等级标准及判定方法
表A1
A2 眼部
A2.1 视力测定按GB11533测定。
A
2.1.1 凡伤眼裸视或矫正视力可达到0.8以上者视为正常视力。
A2.1.2 视力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换算参考表
表A2
A
2.1.3 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表A3
A
2.1.4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参考表
表A4
A2.2 低视力与盲分级
表A5
注: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盲;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盲。
A
2.2.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
A2.2.2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能达到的最高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若矫正无效,即以裸眼视力为准。
A2.2.3 视力测定低至不能认定指数时,则按常规进行暗室检查,以确定有无光感。
A2.3 在日光下确定视标直径1cm。以八方位的视野角度测定。减退至正常视野的60%以下者,谓之视野变形。暗点应采用绝对暗点为准。单眼检查发现视野明显缩小者,可按常规方法,采用球面视野计测定视野。
A2.4 眼球显著调节机能障碍是指调节力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向某一方向侧视时发生转动困难,非盲眼且可伴有复视现象。
A2.5 眼部损伤各条款未提及者,可按视力一项记录鉴定。
A3 口腔颌面部损伤
A3.1 开口度按下述方法确定:以被测者手指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进行测定。
a.正常开口度:大开口时,可将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
b.开口困难I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中指并列垂直置入;
c.开口困难Ⅱ度,大开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
d.开口困难Ⅲ度,大开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入;
e.不能开口。
A3.2 面神经损伤评定
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3.3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的判定
a.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b.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A3.4 毁容分级
A3.4.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损;
b.双睑外翻或缺损;
c.外耳缺损;
d.鼻缺损;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A3.4.2 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损;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损;
c.耳廓部分缺损;
d.鼻翼部分缺损;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增生性瘢痕畸形。
A3.4.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A4 颅脑损伤
A4.1 轻型颅脑损伤:即单纯脑震荡,伤后有立即发生一次性意识障碍史,昏迷时间在0.5h之内,清醒后有“逆行性健忘”,有轻度头痛、头昏、头晕、恶心呕吐、无力等症状,生命体征基本正常。
A4.2 中型颅脑损伤:即轻度脑挫伤,伴有蛛网膜出血,但无脑受压征,昏迷时间在0.5~12h内,有较轻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A4.3 重型颅脑损伤:深昏迷在12h(含12h)以上,有明显神经系统体征。
A4.4 极重型颅脑损伤:严重脑挫裂伤,伤后立即深昏迷,有去大脑僵直或有晚期脑疝,表现双侧瞳孔扩大,生命体征衰竭或呼吸几近停止等。
A4.5 智力损伤对照表
表A6
A4.6 精神病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症,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A4.7 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丧失兴趣,与人交往而无信;性欲减退或丧失,情感迟钝、冷漠,或产生欣快症,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损。
A5 癫痫分级
癫痫的诊断:要有企业事故受伤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
癫痫的程度分级:
A5.1 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控制和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A5.2 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不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A5.3 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6 护理依赖分级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
a.端坐;
b.站立;
c.行走;
d.穿衣;
e.洗嗽;
f.进食餐;
g.大小便;
h.书写(相对失写而言八项)。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
表A7
A7 烧伤
A7.1 烧伤面积估算
本标准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估算烧伤面积。九分法用于大面积估算,手掌法用于中、小片烧伤面积估算。
a.九分估算法
成人体表的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一个9%,双上肢占二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肢占五个9%+1%(参见表A8)。
表A8
b.手掌法
受伤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积为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A7.2 烧伤深度的判定
表A9
A7.3 烧伤严重程度分类
表A10
A8 冻伤
A8.1冻伤的分度与鉴别
表A11
A8.2 全身冻伤(冻僵)
用肛门温度计,插入肛门内5~12cm测定中心体温。
表A12
A9 失血量的估算
A9.1 失血量与人体的反应对照
表A13
A9.2 正常血容量的计算公式:
Vx=W×n ……………………(A1)
式中:Vx——血容量,%;
W——体重,kg;
n——系数。
表A14
A10 休克分级
表A15
A11 听力损伤测定
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听力损失是指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采用500、1000、2000Hz的平均值。
A12 关节运动活动度的鉴定
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其活动度值按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综合分析做出结论。检查时,应注意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对比。
A12.1 肩关节活动范围
肩关节上臂下垂为中立位。关节活动度:
a.前屈:70°~90°。
b.后伸:40°~45°。
c.前屈上举:150°~170°。
d.上举:160°~180°。
e.外展:80°~ 90°。
f.内收:20°~40°。
g.内旋:70°~ 90°。
h.外旋:40°~50°。
图A2
A12.2 肘关节与尺桡关节活动范围
肘关节中立位为前臂伸直。
a.屈曲:135°~150°。
b.过度伸直:10°。
c.旋前:80°~ 90°。
d.旋后:80°~90°。
尺桡关节拇指在上为中立位。
a.旋前(手掌向下):80°~90°。
b.旋后(手掌向上):80°~90°。
图A3
A12.3 腕关节及手部各关节活动范围
腕关节中立位为手与前臂成直线,手掌向下。
关节活动度:
a.背伸:30°~60°。
b.掌屈:50°~60°。
c.桡侧倾斜:25°~30°。
d.尺侧倾斜:30°~40°。
拇指:中立位为拇指沿食指方向伸直。
a.外展:40°。
b.屈曲:掌拇关节20°~50°。指间关节可达90°。
c.对掌:不易量出度数,注意拇指横越手掌之程度。
d.内收:伸直位可与食指桡侧并贴。
手指关节中立位为手指伸直。
a.掌指关节:伸为0°,屈可达60°~90°。
b.近侧指间关节:伸为0°,屈可达90°。
c.远侧指间关节:伸为0°,屈可达60°~90°。
图A4
A12.4 颈椎活动范围
中立位为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
a.前屈:35°~45°。
b.后伸:35°~45°。
c.左右侧屈:45°。
d.左右旋转:各60°~80°。
图A5
A12.5 腰椎活动范围
腰部中立位不易确定。
a.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一般称为90°。
b.后伸:30°。
c.侧屈:左右各30°。
d.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地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图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