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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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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5.3.5.1 正常张口度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5.3.5.2 张口困难Ⅰ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5.3.5.3 张口困难Ⅱ度 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5.3.5.4 张口困难Ⅲ度 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5.3.5.5 完全不能张口。
  5.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5.4.1 肝功能损害
  表4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5.4.2 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5.5。
  5.4.3 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5.4.3.1 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3.2 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3.3 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5.4.4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5.4.4.1 重度 空腹血钙<6mg%;
  5.4.4.2 中度 空腹血钙6~7mg%;
  5.4.4.3 轻度 空腹血钙7~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5.4.5 肛门失禁
  5.4.5.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5.4.5.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5.4.6 排尿障碍
  5.4.6.1 重度 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5.4.6.2 轻度 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者。
  5.4.7 生殖功能损害
  5.4.7.1 重度 精液中精子缺如。
  5.4.7.2 轻度 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5.4.8 血睾酮正常值
  血浆测定计量单位为14.4~41.5n mol/L(<360ng/dL)。
  5.4.9 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5.4.10 呼吸困难
  参见5.5.1。
  5.5 职业病内科门
  5.5.1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5.5.1.1 呼吸困难分级
  1级 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2级 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 平路步行1000m即有气短。
  4级 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5.5.1.2 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5 肺功能损伤分级

注:FVC、FEV、MVV、DLco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5.5.2 心功能不全
  5.5.2.1 一级心功能不全 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5.5.2.2 二级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5.5.2.3 三级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5.5.3 肾功能不全
  5.5.3.1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5.5.3.2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5.5.3.3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5.5.4 慢性中毒性肾病
  5.5.4.1 慢性中毒性肾病 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5.5.4.2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5.5.5 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5.5.5.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急性再障)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15×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慢性再障中病情恶化,临床、血象及骨髓象与重型再障──Ⅰ型相同。
  5.5.5.3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障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3系或2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5.5.5.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1系、2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5.5.5.5 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109/L。
  5.5.5.6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2.0×109/L。
  5.5.5.7 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低于4.0×109/L。
  5.5.5.8 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10/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10/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5.5.6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4×109/L左右;血小板达8×1010/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5.5.7 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Ⅰ型+Ⅱ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Ⅰ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十早幼粒≤5%。
  M4型:原粒Ⅰ、Ⅱ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
  M6型:原粒Ⅰ、Ⅱ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100g/L或女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10×1010/L;外周血分类中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5.5.8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血红蛋白>100g/L,白细胞总数<10×109/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10×1010/L~40×1010/L。
  c)骨髓象:正常。
  5.5.9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10×109/L,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5.5.10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5.5.10.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5.5.10.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r-谷氨酰转肽酶或r-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5.5.10.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5.5.11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5.5.11.1 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 17一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9mg/100m1,下午4时,<3m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5.5.11.2 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5.5.11.1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5.5.12 免疫功能减低
  5.5.12.1 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E一玫瑰花形成试验及淋巴细胞转化等)功能减退。
  5.5.12.2 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5.5.12.1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A2 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4 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 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 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 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 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 视力减弱补偿率 %

A9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A10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11 脾切除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人”指实足年龄范围在16~35岁,成人指实足年龄在35岁以上。
  A12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表B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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