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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空气中砷及其无机化合物卫生标准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接触三氧化二砷(As2O3),五氧化二砷(As2O5)的冶炼厂工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接触毒砂(FeAsS),臭葱石(FeAsO3·2H2O),雄黄(As2S2),雌黄(As2S3的矿山工人的分析流行病学(回顾性前瞻)调查资料;定群追踪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资料;干预性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资料以及不同人群肺中砷含量差资料等4种类型资料为依据并参考了国外砷的卫生标准而制定的,为作业场所环境监测及卫生监督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堂、陈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中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化氢除外)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砷及其无机砷化合物的各类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034-1995 车间空气中三氧化二砷及五氧化二砷的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 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最高容许浓度为0.015mg/m3(以As计)。
  4 监测检验方法
  按GB/T1603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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