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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前言
  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空气采样仪器 air sampling instrument
  在空气监测中,用于采集空气中被测物质的仪器,包括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等。
  2.2 空气收集器 air collector
  用于收集空气中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状态被测物质的器具,包括大注射器、采气袋、气体吸收管、滤料采样夹和固体吸附剂管等。
  2.3 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
  与空气收集器配套,能以一定的流量抽取空气样品的仪器;主要由抽气动力和流量控制装置等组成,包括气体采样器和粉尘采样器。
  2.4 无泵型采样器,passive collector
  利用毒物分子扩散或渗透的原理设计制作的空气采样仪器,包括扩散式和渗透式两种。
  3 空气收集器
  3.1 空气收集器的基本技术性能要求
  3.1.1 空气收集器的采样效率应大于90%。
  3.1.2 空气收集器的机械构造和形状要合理,重量要轻,体积要小,携带和操作要简便安全 。
  3.1.3 制作空气收集器的材料应不吸附或吸收待测物质,不产生对采样和检测有影响的物质。
  3.1.4 空气收集器能在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的作业环境中正常工作。
  3.2 注射器
  3.2.1 规格:100mL或50mL医用气密型注射器。
  3.2.2 性能要求:将注射器垂直架起,芯子应能自由下落;当吸入空气至满刻度并封闭进气口后,朝下垂直放置24h,芯子自由下落不得超过原体积的20%。
  3.3 采气袋
  3.3.1 规格:50~10000mL铝塑采气袋。
  3.3.2 性能要求
  3.3.2.1 当采气袋充满空气后,浸没在水中,不应冒气泡。
  3.3.2.2 具有使用方便的采气和取气装置,而且能反复多次使用。
  3.3.2.3 采气袋的死体积不应大于其总体积的5%。
  3.4 气泡吸收管
  3.4.1 规格:分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两种,尺寸见图1。制造用的材料应是硬质玻璃。

图1 气泡吸收管
  3.4.2 性能要求:内管和外管的接口应是标准磨口;内管出气口的内径1.0mm±0.1mm,管尖与外管底的距离为4.5mm±0.5mm;固定小突应牢固。
  3.4.3 气密性检查:分别在大型气泡吸收管和小型气泡吸收管中装入5mL和2mL水,将内管进气口封闭,外管出气口与空气采样器连接,当以1L/min流量抽气时,吸收管内不应冒气泡,空气采样器的流量计不应有流量指示。
  3.5 多孔玻板吸收管
  3.5.1 规格:尺寸见图2。用硬质玻璃制造,进气管应与缓冲球熔接。

图2 多孔玻板吸收管
  3.5.2 性能要求:多孔玻板的孔径和厚度应均匀;当管内装5mL水,以0.5L/min的流量抽气时,产生的气泡应均匀,不应有特大的气泡;气泡上升高度为40~50mm,阻力为4~5kPa。
  3.6 冲击式吸收管
  3.6.1 规格:尺寸见图3。用硬质玻璃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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