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条 油气厂、站、库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厂、站、库的规模、油品性质、储存方式、储罐容量、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7.1.2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储罐消防冷却给水系统和低倍数泡沫灭火器的设置可按表7.1.2的规定执行。 储罐消防设置标准 表
7.1.2
第7.1.3条 储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第7.1.4条 无移动消防设施的油田站场,当油罐直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可采用烟雾灭火装置。
第7.1.5条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200m3的污油罐,应按原油罐的消防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单罐容量200m3以上的含油污水除油罐和独立设置的事故油罐,宜采用称动式灭火设备。 第7.1.6条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7.1.7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每120m应设置一个消火栓,每12m应设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第7.1.8条 油、气井场、计量站、集气站、配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第7.1.9条 有关液化石油气储罐及设施的消防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7.1.10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依其重要性和可行性,可在厂房内部设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系统,其设置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7.1.11条 液硫储罐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1Mpa的蒸汽主管顶部引出。 第二节 消防站 第7.2.1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根据油、气田和输气输油管道地面建设的总体规划设置消防站,并应结合油气厂、站、库火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
二、 当油气厂、站、库内设置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可不建消防站;
三、 一、二级油气厂、站、库集中地区和人口超过5万的居民区,宜设加强消防站。
第7.2.2条 消防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选择在交通方便,且靠近主要公路,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段;
二、 距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三、 距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四、 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商场、娱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7.2.3条 消防站的规模及消防车辆、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计算确定,按表7.2.3配置。 消防站规模、消防车辆、通信设备配置 表7.2.3
注:表中"V"表示可选配的设备。 第7.2.4条 油、气田区域内设有两座及两座以上消防站时,其中一座宜设为消防总站,其规模应按加强消防站配置。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7.3.1条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7.3.2条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并应以消防时最大用水量校核管径;当生产用水(不允许停产的生产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采取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第7.3.3条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罐区泡沫混合液用量最大的储罐一次火灾配置泡沫混合液的用水量、流散火灾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量和混合液充满管道所需水量之和确定。
二、 冷却用水量按一次火灾最大冷却用水量计算机。
1. 着火罐均按罐壁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按罐壁表面积的一半计算。着火罐为浮顶罐时,相邻罐不计算冷却水用量。
2. 冷却水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冷却水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7.3.3
第7.3.4条 当采用固定冷却给水系统时,储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宜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且不连通的圆弧形管,其立管下部宜设过滤器;在防火堤外应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设有抗风圈的储罐,当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每道抗风圈下应设置固定冷却水管。
第7.3.5条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能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池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其他部位可设置枝状管道。
第7.3.6条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本规范第7.3.3条要求;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充水时,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二、 当水池(罐)和生产、生活用水水池(罐)合并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 当水池(罐)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座,水池(罐)的补充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四、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距消防对象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7.3.7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二、 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2~5m,同,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75m。当采用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储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四、 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两个直径65mm的栓口;
2、 低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设置与高压制消防给水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五、 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口径65mm×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水带箱距消火栓不宜大于5m.
六、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泡沫栓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型泡沫管枪1支及一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第7.3.8条 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厂、站设计规模计算确定,但不宜少于30L/s;连续供给时间为3h。消防水压由计算决定。
第7.3.9条 设有给水管道的油气厂、站、库内的建筑物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四节 消防泵房 第7.4.1条 消防给水泵房和消防泡沫泵房应合建,其规模应满足所在厂、站、库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泵房内应设有能满足输送混合液和冷却水两种流程需要的最大的泵作备用用泵。
第7.4.2条 消防泵房可与给水泵房合建,如在技术上可能时,消防水泵可兼作给水泵。
第7.4.3条 消防泵房的位置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的布置应综合考虑,采取技术措施,使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第7.4.4条 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标高,并应避开油罐可能破裂、波及到的部位。消防泵房与各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7.4.5条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7.4.6条 消防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一组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应能通过全部水量;
二、 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采用负压上水时,每台消防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三、 消防泵应设置回流管;
四、 泵房内经常启闭的阀门,当管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并能手动。
第7.4.7条 消防泵房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
第7.4.8条 消防泵房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设施。 第五节 灭火器的配置 第7.5.1条 油气厂、站、库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第7.5.2条 甲、乙类储罐区及露天生产装置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固定顶罐配置灭火可按应配置数量的10%设置,浮顶罐按应配置数量的5%设置。当储罐组内储罐数量超过两座时,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中两个较大储罐计算确定;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多于3个,少于1个手提式灭火器,所配灭火器应分散布置;
二、 露天生产装置当设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消防系统时,应按应配置数量的30%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宜大于9m。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表1.1
附录二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1. 公路从路边算起
2. 铁路从中心算起。
3. 建(构)筑物从外墙壁算起。
4. 油罐及各种容器从外壁算起。
5. 管道从管壁外缘算起。
6. 各种机泵、变压器等设备从外缘算起。
7. 火车、汽车装卸油鹤管从中心线算起。
8. 火炬、放空管从中心算起。
9. 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从杆、塔的中心线算起。
10. 加热炉、水套炉、锅炉从浇火口或烟囱算起。
11. 油气井从井口中心算起。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表3.1
附录四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表4.1
附录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
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δ____管子的计算壁厚(cm)
P____管线的设计内压力(MPa)
D____管子外径(cm)
[σ]____管子的许用应力(Mpa)
σs____管子的屈服极限(Mpa)
X_____设计系数,原油管线取0.6,天然气管线取0.5;
Ч____焊缝系数。 无缝钢管和符合API5L的钢管 值取1,符合现行《承压流体输送用螺旋埋弧焊钢管标准》钢管Ч值取0.9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