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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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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储存设施  第5.3.1条 甲类、乙类液体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固定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二、 浮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3
  三、 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当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0m3时,应单排布置。
  第5.3.2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2的要求。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5.3.2

注:①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时,可按20m确定。
  ②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 ,且总容量不大于1000m时,储罐防火间距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   第5.3.3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当储罐组的总容量20000m3,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防火堤应是闭合的;
  二、 防火堤就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
  三、 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
  四、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
  五、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
  六、 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
  七、 防火堤内侧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
  八、 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
  第5.3.5条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
  第5.3.6条 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第5.3.7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
  二、 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 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3.8条 储罐的进油管管口应接至储罐底部。
  第5.3.9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不得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气罐可与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第5.3.10条 液化石油气罐或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5.3.11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
  第5.3.12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出口管道宜设单向阀。罐底宜预留给水管道接头。
  第5.3.13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液相进、出口阀的所有密封垫应选用螺旋型金属缠绕垫片或金属包石板垫片。
  第5.3.14条 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当采用冷却喷淋水时,应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相结合设置。
  第5.3.15条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防护墙,墙高应为1m,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的液硫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5.3.16条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第5.3.17条 固体硫横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宜为单层建筑;
  二、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三、 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墙。  第四节 装卸设施  
  第5.4.1条 装油管道应设方便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阀与火车装卸油栈台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第5.4.2条 在火车装卸油栈台的一侧应设与高站台平行的消防车道,站台与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第5.4.3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
  第5.4.4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至站、库内其他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二、 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三、 至次要道路不应小于10m。
  第5.4.5条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受油口与油罐之间不应采用明沟(槽)连接;零位油罐排气孔与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6条 汽车装卸油鹤管与其装卸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其他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类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第5.4.7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4.7的规定。  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m) 表5.4.7

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应小于15m,露天及半露天设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灌装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灌装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二、 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它房间连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三、 灌瓶间的地面应铺设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层;
  四、 装有气的气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 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六、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第5.4.10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的边缘部位。灌瓶咀与装卸台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11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第四节 放空和火炬
  第5.5.1条 进出厂、站的天然气总管应设紧急切断阀;当厂、站内有两套及以上的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之前,均应设置越站旁路或设安全阀和放空阀。
  紧急切断阀应设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条 放空管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通;
  二、 高压、低压放空管同时接入一个放空总管时,应使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第5.5.3条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火炬筒中心至油气厂、站内各部位的安全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二、 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先经凝液分离罐处理,分出气体中直径大于300ひm的液滴;
  三、 分离器分出的凝液应回收或引入焚烧坑焚烧;
  四、 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第5.5.4条 安全阀泄放的小量可燃气体可排入大气。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设备的最高平台,且不应小于2m,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厂房内的安全阀其泄放管应引出厂房外,管口应高出厂房2m以上。
  安全阀泄放系统应采取防止冰冻、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上应设安全阀,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宜设置两个安全阀,每个安全阀均应承担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条 安全阀入口管上可装设与安全阀进口直径相同的阀,但不应采取截止阀,并应采取使其经常保持处于全开状态的措施。
  第5.5.7条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气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二、 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第5.5.8条 对有硫化铁可能引起排放气体自燃的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第5.5.9条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受系统;
  二、 污油池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第5.5.10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排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排放物中不含甲、乙类液体时,排污管应引出厂、站外,并避开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线两侧各12m内不得有建(构)筑物;
  二、 当排放物中含有甲、乙类液体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并回收凝液,并应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对分出的气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第6.0.1条 油气田内部的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0.1-1的规定;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0.1-2的规定。
  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 6.0.1-1

注:①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
  ②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当环境条件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时,可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的措施,其计算公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通过100人以上居民区的管段当设计系数取0.6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通过100人以下零散居民点的管段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0.1-2

注:①天然气与凝析油混输管道可按天然气管执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管道均按天然气管道对待。
  ②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天然气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内,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下时设计系数应取0.6;当压力在1.6Mpa以上时,设计系数应取0.5.
  ③当受环境条件限制,管道局部管段或埋在路肩内的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重要水工建(构)筑物、物资仓库(不包括易燃易爆仓库)的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本表的规定要求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降低设计系数,增加管线壁厚的措施。
  第6.0.2条 油气管道当在铁路桥、公路桥、码头、渡口、锚区等的下游地段穿越时,其间距不宜小于管道穿越段中的加重层长度的1/2;当在上游地段穿越时,其间距不宜小于管道穿越段中的加重层长度。
  第6.0.3条 当油气管道跨越河流时,与铁路桥、公路桥、码头、渡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00m。
  第6.0.4条 当油气管道跨越公路时,净高空度不应小于5.5m。当跨越矿区公路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第6.0.5条 当油气管道穿、跨铁路时,应位于火车站进站信号机以外。
  第6.0.6条 油气田外部输油和输气管道工程的干线及支线与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第6.0.7条 在地面上敷设的原油管道,宜按本规范表6.0.1-1的规定增加50%; 在地面上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宜按本规范表6.0.1-2的规定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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