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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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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4.1.2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第4.1.3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
  第4.1.4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4.1.5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
  第4.1.6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4.1.7条 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第4.1.8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第4.1.9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4.1.10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4.2.1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
  二、 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四、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五、 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
  六、 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第三节 建(构)筑物  第4.3.1条 甲、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二、 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三、 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3.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3条 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
  第4.3.4条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4.3.5条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100m2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
  二、 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两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可设一个梯子。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第4.3.6条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球罐的钢立柱,宜设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第4.3.7条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 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第5.1.2条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 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仪表控制间内;
  三、 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1.3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5.1.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5条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第5.1.6条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二.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第5.1.7条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第5.1.8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第5.1.9条 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二、 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出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第5.1.10条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11条 机械采油井场当采用非防爆启动器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
  第5.1.12条 甲、乙类厂房、工艺设备、装卸油栈台、储罐和管线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第5.2.1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第5.2.2条 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二、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三、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四、 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 表5.2.2-1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间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 表5.2.2-2

注:①表中数据为甲类装置内部防火间距,对乙类装置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②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
  ③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应小于或等于40m3,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   第5.2.3条 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表5.2.3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④35kV及以上的交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m) 表5.2.1

注:①、电脱水器当未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应按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当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则应按甲、乙类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
  ②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③污油泵房与敞口容器、除油池、消防泵房、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④天然气灌装设施的防火间距,当利用油气生产分离器的压力灌装时,按汽车装卸鹤管确定;当采用加压灌装时,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确定。
  ⑤表中分数:分子系指甲类可燃气体,分母系指甲类液体;
  ⑥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系指在同一密闭容器内可完成加热与分离、缓冲、沉降、脱水等一个或几个过程的设备和工艺过程中的加热炉。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与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要求相同。
  ⑦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⑧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中心化验室、总机室和厂部办公室。
  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4.7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⑩ 辅助性生产厂房系指维修间、化验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水泵房、排涝泵房、深井泵房、仪表控制间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
  11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2.4条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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