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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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工程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1.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
第2.0.3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
第3.0.2 油气厂、站、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旱,仍应定为三级厂、站;
三、 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 生产规模小于50×10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以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
油气厂、站、库分级表 第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 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p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数值增加50%。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表 注:①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第
第3.0.5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35kV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
第3.0.7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三、四、五级油气厂、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3.0.8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1.2×104m3/时,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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