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七)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4.4.8.5 能量消耗测定方法
  4.4.8.5.1 劳动和休息时间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14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If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统计每项操作和休息的占用时间。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14 劳动和休息时间测定记录表

4.4.8.5.2 能量消耗测定方法
  能量代谢测定采用气体代谢方法(物理法、化学法和仪器法等),本标准推荐估算法。
  4.4.8.5.2.1 人体呼出气体的采集和计量
  4.4.8.5.2.1.1 采气袋
  一般采用特制的采气袋(通称多氏)来收集劳动者的呼出气体。首先应将袋内的气体全部排出、采气用口罩应严密不漏气,再将采气袋三通活塞的方向调整到正常位置。让受试者背上采气袋、带上采气口罩、检查有无漏气,如无漏气,即可令工人从事该项活动,持续5分钟后,打开采气活塞开始采气,同时用秒表记录采气时间。采气时间依劳动强度而定,一般以采气袋内充气量达到总容积的2/3为宜。当采用中止时,迅速关闭三通活塞,同时停止秒表,记录采气时间。然后将采气袋上的侧管连接到湿式流量计的进气口,在记录流量计数字盘上的数字(初读数)后,再开动连接在流量计出口的抽气机,流速应与流量计上标明的额定流速相一致,当流过气袋中气体总时的一半时,记录流量计上温度计的温度和气压数值,流量完毕,记录流量计上数字盘的读数(终读数),流量终读数减去流量计的初读数,即为采气量的数值,具体步骤见表15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表15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卡份·米2);x为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采气操作过程的注意事项:
  ·采集劳动过程中工人的呼出气时,全部过程均要在工人不停止劳动的状态下进行,测定者应当熟练地掌握采气的操作方法,为保证采样准确,避免发生错误,应先予必要的训练,熟练后方得正式采气。
  ·采气时,操作采气三通活塞和掌握秒表计时,最好由两个人进行,以保证开始采气与开始记录时间和终止采气与终止记录时间的完全一致。
  ·采气终止,解下背上的气袋后,应咨询受试者主观上是否有漏气或憋气的感觉,如有明显的漏气或憋气主诉,该次采气应作废。
  ·如有的动作因工艺要求持续时间很短,如小于5分钟,此时应同受检者协商,要求按正常操作适当延长持续操作时间,以满足采气所要求的必需时间。
  ·计量气体所用的湿式流量计,一定要根据流量计的水平仪,调整好水平位置,里面盛水量应对齐水标志。
  ·在没有抽气机的条件下,也可用人力挤压,此时要注意做到把气袋内的气体完全排空。
  ·记录流量计读数时,应反复核对2—3次。
  4.4.8.5.2.1.2 FTQLJ一1型肺通气量计
  一般应用FTQLJ一1型肺通气量计计量人体呼出气体的体积。主要操作程序是:(1)接好仪器连
  接部分的接口。(2)带紧口罩,系好腰带。(3)打开电源开关,接通电源。(4)打开定时器开关。(5)按动测量键。(6)按下列公式换算肺通气量值:
  肺通气量Q=(N×A)+B(升)……………………(13)
  式中:N——仪器显示器显示数值
  A——仪器常数
  B——仪器常数
  使用仪器注意事项:
  ·口罩在使用前,需将边缘橡皮气囊充满气体,以便在使用时保持接触严密。检查口罩内活瓣是否灵活,避免堵、漏气。佩戴口罩和采集呼出气体方法、时间等事项,应严格按照用采气袋采集呼出气体的有关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去做。
  ·若仪器液晶显示数值不稳时,应检查是否电池电压不足,如电压不足可用充电器充电4—6小时后再使用。
  ·仪器使用一段时间后,若内部有水凝集,则需用干燥热空气吹干(可用普通理发用吹风机)后再使用。
  4.4.8.5.2.2 能量消耗值及平均能量代谢率的计算
  (1)单项活动能量代谢率由多氏袋采集流量或由肺通气量计计算得到每分钟肺通气量,由肺通气量和能量代谢率换算表查出一定肺通气量时的相应的能量代谢率。测定单项活动的能量代谢率系一个人次,按照同样方法,对每单项操作要测定8—10个样品,取其均值。如表16所示。
  表16 某单项动作能量代谢率统计表

(2)8小时工作日总能量消耗的统计(表17)
  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根据公式计算(或查表)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总的能量消耗值(即能量代谢率《千卡份·米’》,乘以体表面积)即为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值。
  表17 工作日能量消耗统计表

4.4.9 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
  4.4.9.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紫外辐射的容许限值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人工紫外辐射源的各类作业。
  4.4.9.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4.9.2 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
  紫外辐射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波长为100—400nm的电磁辐射。它又分为长波紫外线(UVA)、中波紫外线(UVB)、短波紫外线(UVC)。
  4.4.9.2.2长波紫外线(UVA)
  波长为400—315nm,又称黑斑区
  4.4.9.2.3 中波紫外线(UVB)
  波长为315—280nm,又称红斑区
  4.4.9.2.4 短波紫外线(UVC)
  波长为280—100nm,又称杀菌区
  4.4.9.2.5 辐射度(1rradiance)
  照射到表面一点处的面元上的辐射通量除以该面元的面积,单位是W/cm2,Mw/cm2,μW/cm2。
  4.4.9.2.6 紫外线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长紫外线的光源,如电焊弧光。
  4.4.9.3 卫生要求
  4.4.9.3.1 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
  中波紫外线(UVB):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26μW/cm2(或3.7mJ/cm2)
  短波紫外线(UVC):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13μW/cm2(或1.8mJ/cm2)
  电焊弧光: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24μW/cm2(或3.5mJ/cm2)
  4.4.9.3.2 最高接触限值
  中波紫外线(UVB):每日接触不得超过1μW/cm2(或14.4mJ/cm2)
  短波紫外线(UVC):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5μW/cm2(或7.2mJ/cm2)
  电焊弧光:每日接触不得超过0.9μW/cm2(或12.9mJ/cm2)
  4.4.9.4 监测方法
  4.4.9.4.1 测试对象
  本方法用于紫外线人工光源辐照度测定。
  4.4.9.4.2 测定仪器
  紫外照度计。
  4.4.9.4.3 测定位置
  4.4.9.4.3.1 应测量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它暴露部位辐照度
  4.4.9.4.3.2 当使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应测量罩内和罩外辐照度。具体部位是测定测试者面罩内眼、面部及面罩外辐照度。如测试者站在工人左侧测定,则测定测试者右眼、面部辐照度以代表工人左侧眼、面部数值。如测试者站在工人右侧测定,则与左侧操作方法相反。
  4.4.9.4.4 紫外照度计的使用方法
  4.4.9.4.4.1 电源安装及检查:将仪器后上方电源盖向上推开,将电源扣接在9V积层电池上,电池装入盒中,开启电源开关即可工作。若显示屏出现“LOBAT”字样需要换电池。
  4.4.9.4.4.2 连接探测器及选择波长:将探测器插头按颜色——对应插入仪器下方三个插孔(红色插头必须插入红色孔),选择对应波长的按键。例如使用C波段探头时,应按下C键。
  4.4.9.4.4.3 量程选择:为保护仪器不受损害,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定,读数应在表头范围内。
  4.4.9.4.4.4 用毕后关闭电源开关,取下探测器用遮光物屏蔽。取下电池,立即将探测器及仪器放人干燥器中。
  4.4.9.4.4.5 为保证测定准确,一年应校正一次。
  4.4.9.4.4.6 仪器探测器应轻拿、轻放、切勿碰撞。
  4.4.9.4.5 混合光源如电焊弧光的计算有效辐照度方法
  4.4.9.4.5.1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含不同波段(UVA、UVB及UVC)光源。
  4.4.9.4.5.2 本计算公式引自美国ACGIH(1995-1996)TL Vs for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Physical Agents and BEIS
  4.4.9.4.5.3 电焊弧光的主频率分别为254nm、290nm以及365nm,其相应的加权因子Sλ分别为0.5、0.64以及0.0001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Eeff=0.00011×EA+0.64×EB+0.5×EC…………(14)
  式中:Eeff:为有效辐照度
  EA:为所测UVA辐照度
  EB:为所测UVB辐照度
  Ec:为所测UVC辐照度
  4.5 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参见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6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有害因素
  有关放射性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5. 监测检验方法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A.1 有毒物质和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是用来防止劳动者的过量接触,监测生产装置的泄漏及工作环境污染状况,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以保障劳动者免受有害因素的危害。
  A.2 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乎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做出恰当的评价。
  A.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可按下式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者,仍以8小时计:
  E=(CaTa+CbTb+……+CnTn)/8……………(A.1)
  式中,E为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8为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小时)
  Ca,Cb……Cn为Ta,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
  Ta,Tb……Tn为Ca,Cb……Cn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
  [例1]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浓度,接触2小时;160mg/m3,接触2小时;120mg/m3,接触4小时。代人上述公式,E=(2×300+2×160+4×120)mg/m3÷8=175mg/m3。此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例2]同样是乙酸乙酯,如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mg/m3浓度,接触2小时;200mg/m3,接触2小时;180mg/m3,接触2/小时;不接触,2小时。代人上述公式,E=(2×300+2×200+2×180+2×0)mg/m3÷8=170mg/m3,结果<200mg/m3,未超过该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A.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应用
  A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rednoah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