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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3896—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2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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