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气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A.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浓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 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备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15555.11测得的废物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 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5.2 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15555.11测得废物侵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
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液体废物。
5.3 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表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6 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6.1 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检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
6.2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
6.3 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
6.4 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且有厚度不应小于2m。
6.5 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
6.5.1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大于5m,可以选用天然材料衬层。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不应小于1m。
如时天然基础层保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6cm/s可以选用复合衬层,复合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厚度应满足表2所列指标,坡面天然材料衬层厚度应比表2所列指标大10%。;
表2 复合衬层下衬层厚度设计要求
b)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可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渗透系数不大于10-12cm/s,厚度不小于1.5mm。HDPE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产品。
6.5.3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cm/s,则必须选用双人工衬层。双人工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厚度不小于0.5m;
b)上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2.0mm;
c)下人工合成衬层可以采用HDPE材料,厚度不小于1.0mm;
衬层要求的其他指标同第6.5.2条。
6.6 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各个系统在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不得低于50年。管网坡度不应小于2%;填埋场底部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排水管道。
6.7 采用天然材料衬层或复合衬层的填埋场应设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主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用于渗滤液的收集和排出。
6.8 采用双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填埋场除设置渗滤液主集排水系统外,还应设置辅助集排水系统,它包括底部排水层,坡面排水层、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辅助集排水系统的集水井主要用作上人工合成衬层的渗漏监测。
6.9 排水层的透水能力不应小于0.1cm/s。
6.10 填埋场应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废物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排出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6.11 填埋场设置集排气系统以排出填埋废物中可能产生的气体。
6.12 填埋场必须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以便处理集排水系统排出的渗滤液。
6.1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6.14 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6.15 在进行天然材料衬层施工之前,要通过现场施工试验确定合适的施工机械,压实方法、压实控制参数及其它处理措施,以论证是否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施工质量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6.16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对人工合成材料应检查指标合格后才可铺设,铺设时必须平坦,无皱折;
b)在保证质量条件下,焊缝尽量少;
c)在坡面上铺设衬层,不得出现水平焊缝;
d)底部衬层应避免埋设垂直穿孔的管道或其他构筑物;
e)边坡必须锚固,锚固形式和设计必须满足人工合成材料的受力安全要求;
f)边坡与底面交界处不得设角焊缝,角焊缝不得跨过交界处。
6.17 在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在铺设、焊接过程中和完成之后,必须通过目视,非破坏性和破坏性测试检验施工效果,并通过测试结果控制施工质量。
7 填埋场运行管理要求
7.1 在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要制定一个运行计划。此计划不但要满足常规运行,而且要提出应急措施,以便保证填场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安全。
7.2 填埋场的运行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入场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本标准对废物的入场要求;
b)散状废物入场后要进行分层碾压,每层厚度视填埋容量和场地情况而定;
d)应保证在不同季节气候条件下,填埋场进出口道路通畅;
e)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使其得到及时覆盖;
f)废物堆填表面要维护最小坡度,一般为1:3(垂直:水平);
g)通向填埋场的道路应设栏杆和大门加以控制;
h)必须设有醒目的标志牌,指示正确的交通路线,标志牌应满足GB 15562.2的要求;
i)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j)运行机械的功能要适应废物压实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机械故障等情况,必须有备用机械;
k)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以防止雨水与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
l)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7.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分区原则
7.3.1 可以使每个填埋区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到封闭。
7.3.2 使不相容的废物分区填埋。
7.3.3 分区的顺序应有利于废物运输和填埋。
7.4 填埋场管理单位应建立有关填埋场的全部档案,从废物特性、废物倾倒部位、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封场及封场管理、监测直至验收等全过程所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档案管理条例进行整理与保管,保证完整无缺。
8 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8.1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8.2 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8.3 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 14848执行。
8.4 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8.5 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GB 16297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8.6 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GB 12348的规定执行。
9 封场要求
9.1 当填埋场处置的废物数量达到填埋场设计容量时,应实行填埋封场。
9.2 填埋场的最终覆盖层应为多层结构,座包括下列部分:
a)底层(兼作导气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倾余度不小于2%,由透气性好的颗粒物质组成;
b)防渗层:天然材料防渗层厚度不应小于50cm,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若采用复合防渗层,人工合成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天然材料层厚度不应小于30cm。其他设计要求同衬层相同;
c)排水层及排水管网:排水层和排水系统的要求同底部渗滤液集排水系统相同,设计时采用的暴雨强度不应小于50年;
d)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由粗砥性坚硬鹅卵石组成;
e)植被恢复层;植被层厚度一般不应小于60cm,其土质应有利于植物生长和场地恢复;同时植被层的坡度不应超过33%。在坡度超过10%的地方,须建造水平台阶;坡度小于20%时,标高每升高3m,建造一个台阶;坡度大于20%时,标高每升高2m,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坡度,要能经受暴雨的冲刷。
9.3 封场后应继续进行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并延续到封场后30年:
a)维护最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b)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
c)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
d)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
9.4 当发现场址或处置系统的设计有不可改正的错误,或发生严重事故及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使得填埋场不能继续运行时,填埋场应实行非正常封场。非正常封场应预先作出相应补救计划,防止污染扩散。实施非正常封场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
10 监测要求
10.1 对填埋导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10.2 填埋场渗滤液
10.2.1 利用填埋场的每个集水井进行水位和水质监测。
10.2.2 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应能充分反映填埋场渗滤液变化情况。渗滤液水质和水位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
10.3 地下水
10.3.1 地下水监测井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一眼监测井,以取得背景水源数值。在下游至少设置三眼井,组成三维监测点,以适应于下游地下水的羽流几何型流向;
b)监测井应设在填埋场的实际最近距离上,并且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c)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10.3.2 取样频率
10.3.2.1 填埋场运行的第一年,应每月至少取样一次;在正常情况下,取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10.3.2.2 发现地下水质出现变坏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10.4 大气
10.4.1 采样点布设及采样方法按照GB 16297的规定执行。
10.4.2 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10.4.3 超标地区、人口密度大和距工业区近的地区加大采样点密度。
10.4.4 采样频率。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11 标准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衬层系统示意图
(参考件)
图A.1 双人工衬层示意图
图A.2 复合衬层示意图
图A3 天然材料衬层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