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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外壳防护分级GB 4942.1-85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本标准适用于旋转电机外壳的防护分级。
  本标准规定了电机外壳对以下两种防护的各个等级的含义、标志方法和试验考核要求:
  第一种防护: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壳内带电部分和触及壳内转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以及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电机。
  第二种防护:防止由于电机进水而引起的有害影响。
  本标准仅考虑在各个方面均符合设计规定的外壳,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外壳的材料和加工工艺应能保证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仅为人身安全而设置在外壳周围的栏栅应不算作外壳的一部分。
  本标准不规定电机防止机械损害或潮湿(由凝露所引起的)、腐蚀性气体、霉菌、虫害等条件下的防护等级;也不规定电机在爆炸气体环境中运行的防护等级。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34—5,与国际标准I E C 34—5小的技术差导是删去“电机常用的防护等级”条款及其附录A,并对试验规定为型式试验增加了补充规定。

1 代号
  表示防护等级的代号由表征字母“IP”及附加在后的两个表征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表示第一种防护的各个等级,第二位数字则表示第二种防护的各个等级。数字的含义见表1。

表 1 第一位表征数字表示的防护等级


  采用说明:
    将国际标准I E C 34-5(1981)《旋转电机 外壳防护分级》(第二版)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两条合并为“引言”部分,不加标题和编号,并在条文叙述顺序上作了编辑性修改。
 1.1 单个表征数字
  当只需用一个表征数字表示某一防护等级时,被省略的数字应以字母“X”代替,例如IPX5或IP2X。
 1.2 补充字母
  当防护的内容有所增加,可用补充字母来表示。
 1.2.1 数字后的字母
  对具有特殊应用的电机(如安装在船舶甲板上的开路冷却电机,在停机时进出风口都是关闭的),数字后可加一字母以表示为防止进水而引起有害影响的试验是在电机静止(用字母S)还是在运转(用字母M)的状态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电机任一状态下的防护等级均应表明,例如用IP55S/IP20M表示。
  如无字母S和M,则表示所定的防护等级在所有的正常使用条件下都适用,并应在静止和运转状态下都进行试验。
 1.2.2 紧跟IP后的字母
  采用附加防护措施或方法,使雨、雪及气载颗粒的进入减少至一定数量以适应在规定气候条件下使用的气候防护型电机,可用字母W(紧接在IP之后)来表示。
 1.3 代号举例

2 防护等级——第一位表征数字
  第一位表征数字表示外壳对人和壳内部件的防护,共分为6个等级,如表1所示。
  表1中“含义”一栏说明第一位表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所能“防止”进入壳内的物体的细节。
  术语“防止”表示能防止部分人体、手持的工具或导线进入外壳,即使进入,亦能与带电或危险的转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之间保持足够的间隙。
  在表1中,符合某一防护等级的外壳意味着亦符合所有低于该防护等级的各级,除有怀疑外,不必再作较低防护等级的试验。
  采用说明:
    删去国际标准IEC 34—5的3.4条款“电机常用的防护等级”及其附录A。因我国常用的防护等级尚待确定。
    删去国际标准IEC 34—5的4.1和4.2条款的编号,并用文字说明代替4.3条
款所列表格。
 2.1 外风扇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触及外风扇的叶片和轮辐(光滑的旋转轴及类似部件除外),对防护等级为IP0X和IP1X的电机,其外风扇的防护应能符合50mm试球试验的要求;对防护等级为IP2X至IP5X的电机,则应能符合试指试验的要求。试验时,可用手缓慢地转动转子。
  对要求防止偶然或故意接触的使用场合(如农用或家用),可根据需要提高外风扇的防护要求。
 2.2 泄水孔的防护要求
  对防护等级为IP3X或IP4X的电机,其泄水孔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2X:对防护等级为IP5X的电机,则应不低于IP4X。
  试验时,对预定在安装地点开启或是封闭的泄水孔,应按原预定要求,保持开启或封闭。

3 防护等级——第二位表征数字
  第二位表证数字表示由于外壳进水而引起有害影响的防护,共分为9个等级,如表2所示。
  表2中“含义”一栏说明第二位表征数字所代表的每一防护等级外壳的防护型式细节。如外壳符合某一防护等级时亦符合所有低于该防护等级的各级,除有怀疑外,不必再作较低防护等级的试验。

4 标志方法
  表示防护等级的表征字母和数字应标在电机的铭牌上。如有困难,可标在外壳上。
  当电机各部分具有不同的防护等级时,首先应标明最低的防护等级。如再须标明其他部分,则按该部分的防护等级分别标志。
  当电机的安装方式对其防护等级有影响时,制造厂应在铭牌、安装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上说明预定的安装方式。

5 一般试验要求
  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为型式试验,允许仅在新产品定型或结构改变而影响防护性能时进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每次试验的样机应是清洁的新制品,所有部件均应就位,并按制造厂规定的方式安装。
  对于第一位表征数字为1和2,第二位表征数字为1、2、3和4的防护等级,如直观检查已能断定达到所要求的防护等级时,则不须再作试验,但如有怀疑,由可按第6和第7章进行试验。
 5.1 足够的间隙
  在本标准下述试验条款中,术语“足够的间隙”的含义如下:
 5.1.1 低压电机(额定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200V,直流不超过1500V)。
  除光滑旋转轴等非危险部件以外,试验器具(试球、试指或导线等)应不能触及带电或转动部件。
 5.1.2 高压电机(额定电压为交流超过1200V,直流超过1500V)。
  当试验器具置于最不利的各个位置上时,电机应能承受适用于该电机的耐电压试验。
  耐电压试验可用测量试验器具与壳内带电部件之间的空气间隙尺寸来代替,该间隙尺寸应能保证电机在电场分布最不利的情况下,通过耐电压试验。

6 第一位表征数字的试验
  第一位表征数字的试验和认可条件按表3的规定。
  采用说明:
  在国际标准IEC 34—5第7条第一段之末增加:“允许仅在新产品……时进行”的规定,以与GB 755—81《电机基本技术要求》协调一致。另根据我国电压标准,交流高、低压电机改以1200V而不以1000V作分界。
7.2 认可条件
  按表4作试验后,应检查电机进水情况并作下述的耐电压试验。
 7.2.1 进水情况检查
  电机的进水量应不足以影响电机的正常动行;不是预定在潮湿状态下运行的绕组和带电部件应不潮湿,且电机内的积水应不浸及这些部件。
  电机内部的风扇叶片允许潮湿;同时,如有排水措施,亦允许水沿轴端漏入。
  采用说明:
    删去国际标准IEC 34-5表4的注1和注2,其内容分别写入表中。
    将国际标准IEC 34-5的9.2.2a-c项号取消,改作两段条文。
 7.2.2 耐电压试验
  进行耐电压试验的试验电压应为新电机试验电压的50%,但应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25%。如电机是在静止状态下作试验,应在额定电压下空载运转15min后再作耐电压试验;如是在转动情况下作试验,则直接作耐电压试验。
  在完成上述试验后,如电机仍能符合GB 755的要求而无损坏,则试验合格。

8 气候防护型电机的试验
对于W防护等级,试验及认可条件应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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