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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GB/T21097.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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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怀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安全使用年限要求
  5 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
  6 标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中所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及产品清单
  前言
  GB/T 210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通则;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第一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分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旧货业协会、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广东美的集团、海尔集团、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惠尔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器有限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朱焰、刘福中、郭赤兵、覃业竣、赖静、朱伟奇、潘坚、周晓明、朱建军、王亚力、蒋健、李军、肖建国,曹清、冯惠龙、彭咏添、钟华、张磊、童杏生。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1 范围
  GB/T 21097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以及标识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和处置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注1: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包括远程销售和电子销售的产品及其制造商,并与销售技巧无关。使用远程销售和电子销售渠道的制造商和分销商应采用同样的形式和以同样的方式执行本部分,以避免其他渠道的分销商承担本部分中通过远程销售或电子销售的产品的废旧和回收的管理费用。
  注2:本部分应包括所有消费者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及那些有可能成为市政垃圾的特殊用途的电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2109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4706.1—2005,IEC 60335-l:2004,IDT)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
  2002/96/EC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讲和定义适用于GB/T 21097的本部分。
  3.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
  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例如:商店、轻工业和农场等)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电子和电器装置(以下简称家用电器)。
  3.2
  安全使用年限 safe service life
  家用电器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后,其安全性能仍然符合GB 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
  安全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购买日期计起。
  3.3
  旧器具 old appliance
  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正常使用后,其安全性能符合GB 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但性能有所下降的器具。
  注:旧器具包括库存积压(如生产日期已超过三年)的家用电器,指已进入消费领域,或处于储备或闲置状态(在有效置放年限内),并保持原有基本使用价值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且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家用电器。
  3.4
  旧器件 old component
  组成器具的各种器件(包括元器件和零部件),经过一定时间或次数的正常使用或放置后,经检查、测试仍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且主要功能、性能及寿命仍满足在相关的器具中使用的元器件、零部件。
  3.5
  废器具 waste appliance
  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正常使用,其安全性能下降到不符合GB 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或其主要性能显著下降到不再具有使用和维修价值的器具;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器具。
  3.6
  废弃物 waste substance
  需进行废弃处理的废器具,包括废器具中的元器件、零部件或材料。
  3.7
  再使用 re - use
  3.7.1 旧器具经过鉴别、维护、维修、消毒等处理,经检验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继续正常安全使用。
  3.7.2 废器具上的元器件或零部件经过鉴别、维护、拆解、修复后,经检验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继续在旧器具上正常安全使用。
  3.8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废器具除3.7.2外,其部件经过再加工、处理后,使之能满足原来的使用要求重新使用,或用于其他用途,但是不包括回收热能。
  3.9
  回收利用 recovery
  废器具除3.7.2外,其部件经过再加工、处理后,使之能满足原来的使用要求重新使用,或用于其他用途,包括回收能量的处理过程。
  3.10
  可再使用器件 re - used component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可再利用价值的旧元器件。
  3.11
  可再生利用材料 recycling material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材料。但不包括用于能量回收的材料。
  3.12
  可回收利用材科 recovery material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可再回收利用价值的材料。包括用于能量回收的材料。
  3.13
  收集处理 collecting and disposing
  消费者废弃的废旧器具被重新收集,运往相应场所进行处置、处理的全过程。
  注:处置、处理过程包括对旧器具和废器具的区分鉴别处理,器具和器件的再使用处理,材为的再生利用、回收利用处理,以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符合旧器具及器件安全标准的器具和旧器件,经过维修、消毒、标识,进入相应的二手市场流通,废器具进行分级分类拆解、再使用和再生利用处理,包括废器具维修,废器具分类拆解,旧器件再使用,废弃物材料再生利用,废器具中的有毒有害材料经过识别、分拣、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3.14
  器具整机质量 weight of whole appliance
  含标准配置的各种附件和备件的器具整机净重。
  3.15
  再生利用率 recycling rate
  废旧器具经过(拆解)处理后,可再使用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质量总和以及,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质量总和占该器具总质量的百分比。
  注:拆解作为收集(回收)处理后的一个基本的物理过程,其定义及操作应参照有关的技术标准。
  3.16
  危险物质或制剂 harmful substance and reagent
  国家有关规定中列出的危险物质或制剂。
  4 安全使用年限要求
  4.1 安全使用年限
  器具制造商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GB 5296.2的要求表明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
  器具的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
  注:“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指1995年8月25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联合发布的国经贸[1995]458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随后的补充规定。
  4.2 安全使用年限评价方法
  评价与验证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依据标准是GB 4706.1和相应的特殊要求;具体器具安全性使用年限的评价方法参见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特殊要求。
  4.3 旧器具的流通与使用
  各种旧器具在经过专业的修复处理后,按GB 4706.1和相应的特殊要求检测合格,并加贴规定的旧货标志后,可继续流通与使用。
  5 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
  5.1 对于生产制造企业的要求
  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器具报废时应易于拆解和再生利用、回收利用。制造商应尽可能不采用特殊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阻碍旧器具及其零部件的再生利用,除非这样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在保护环境和/或安全要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
  对于大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质量的75%;
  对于小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质量的50%;
  对于其他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质量的65%。
  注:大型器具的产品项参考欧盟WEEE指令、附录ⅠA类别中的第1、10部分;
  小型器具的产品项参考欧盟WEEE指令、附录ⅠA类别中的第2、5、6、7和9部分;
  其他器具的产品项参考欧盟WEEE指令、附录ⅠA类别中的第3和4部分。
  5.2 对于服务维修企业的要求
  从事器具服务维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对器具的服务维修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服务维修企业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
  5.3 对废旧器具收集企业的要求
  从事废旧器具收集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对废旧器具的收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作业。对有毒有害物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危险物质或制剂要进行特殊处置。
  5.4 对废旧器具处理企业的要求
  从事废旧器具处理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具体的处理作业中,对有毒有害物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危险物质或制剂要进行特殊处置。如暂时无法处理,应有义务送至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6 标识
  家用电器应按照GB 5296.2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用文字、符号或规定的图形进行标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由于产品的尺寸或功能等原因,这个标识应印在器具的包装上、使用说明书上以及保证书上。
  器具上的标识应清晰可辨,尤其是器具的生产日期不应模糊不清。
  6.1 安全使用年限标识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标识可以用文字或符号表示,安全使用年限标识应标注在产品上或使用说明书上。
  6.2 旧器具标识
  旧器具标识是附在旧器具产品上的一种标签,该标签的内容应包括:“检验维护合格后,允许旧器具再使用的年限、承担责任单位及相关信息、检验维护日期等”,表明该旧器具经过专业的检验、维护、维修、消毒,符合旧器具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可以在二手市场进行流通,继续使用。
  6.3 再生利用标识
  再生利用标识是附在器具上的一种标签,表明器具可再生利用的元器件,零部件和材料名称及构成、质量百分比等信息。
  制造商应在其每一种新器具投放市场的同时提供有关再利用和回收处理信息,它应包括识别出不同器具的元器件和材料,并对其中可再生利用的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塑料等)分别予以标注;同时,明确标识出有害物质和试剂在器具中的位置及用量值。制造商应通过手册或其他电子传媒(如光盘、互联网、电子标签等)形式,让再利用信息统计中心、回收处理中心和材料再生利用厂获得该信息。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再生利用率的计算方法
  再生利用率按式(A.1)进行计算:
  


  注1:可再生利用零部件和材料的质量在计算中不应重复计算。
  注2:各种材料的再生处理应用,以及除再生处理应用之外的能量回收处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注3:可再生处理的材料种类及类别依器具的不同而定。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中所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及产品清单
  B.1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中附录ⅠA所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类别:
  1) 大家电;
  2) 小家电;
  3) IT及通讯设备;
  4) 消费类设备;
  5) 照明器具;
  6) 电动工具(大型固定工业用工具除外)
  7) 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械;
  8) 医疗设备系统(所有被移入和传染设备除外);
  9) 监控仪表;
  10) 自动售货机。
  B.2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WEEE)中附录ⅠB(在附录ⅠA类别中的)产品清单:
  1) 大家电
  ——大型制冷设备;
  ——电冰箱;
  ——冷冻箱;
  ——其他用于食品冷藏、保存和储存的大家电。
  ——洗衣机;
  ——干衣机;
  ——洗碗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用于食品烹饪或其他加工的大家电。
  ——电加热器;
  ——电暖器;
  ——其他用于房屋、床和座椅加热的大家电。
  ——电扇;
  ——空调器;
  ——其他通风、排气装置和调节设备。
  2) 小家电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其他用于清洁的电器;
  ——用于织物缝纫、编织和其他加工的电器;
  ——电熨斗和其他用于衣物熨烫和护理的电器。
  ——烤面包器;
  ——油炸锅;
  ——磨碎机,咖啡器和用于打开或密封容器或包装的设备;
  ——电动刀具;
  ——用于理发、干发、刷牙、剃须、按摩和其他身体护理器;
  ——时钟、手表和用于测量、显示或记录时间的设备;
  ——电子秤。
  3) IT及通讯设备
  中央数据处理设备:
  ——主机;
  ——电脑;
  ——打印机。
  个人计算设备:
  ——个人计算机(包括CPU、鼠标、显示器和键盘);
  ——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显示器和键盘);
  ——笔记本计算机;
  ——掌上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袖珍和台式计算器;
  ——其他以电子方式收集、储存、加工、显示或传输信息的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及系统;
  ——传真机;
  ——电报机。
  电话:
  ——付费电话机;
  ——无绳电话;
  ——蜂窝电话;
  ——应答系统。
  其他以电信方式传送声音、图像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4) 消费类设备
  ——收音机;
  ——电枧机;
  ——摄像机;
  ——录像机;
  ——高保真录音机;
  ——音频放大器;
  ——乐器;
  ——其他用于记录或复制声音或图像的产品和设备,包括信号或其他以非电信方式传播声音或图像的技术。
  5) 照明器具
  ——荧光灯照明器具,家庭用除外;
  ——直管荧光灯;
  ——紧凑型荧光灯;
  ——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钠灯和金属卤灯;
  ——压钠灯;
  ——其他用于传播或控制灯光的照明器具,白炽灯除外
  6) 电动工具(大型固定工业用工具除外)
  ——电钻;
  ——电锯;
  ——缝纫机;
  ——用于木材、金属或其他材料的车削、铣削、砂磨、研磨、锯、切割、剪切、钻孔、打洞、冲压、折弯或类似加工的设备;
  ——用于铆、钉或拧或去除铆钉、钉子、螺钉、拧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用于焊接、钎焊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用其他手段对气体或液体进行喷射、扩散、分散或其他处理的设备;
  ——割草或其他花园用工具。
  7) 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械
  ——电动火车或赛车;
  ——持视频游戏机;
  ——视频游戏机;
  ——用于骑车、潜水、跑步、划船等的计数器
  ——带有电子或电气元件的运动器械;
  ——投币机。
  8) 医疗设备系统(所有被移入和传染设备除外)
  ——放射治疗设备;
  ——心脏病学设备;
  ——透析机;
  ——呼吸器;
  ——核医学设备;
  ——用于试管诊断的试验设备;
  ——分析器;
  ——冷冻箱;
  ——受精试验装置;
  ——其他用于检测、预防、监测、处理、缓解疾病、减轻伤害或致残的设备。
  9) 监控仪表
  ——烟雾探测器;
  ——加热调节器;
  ——温控器;
  ——家用或实验室用的测量、称重或调节设备;
  ——用于工业设施的其他监测和控制仪表(如控制面板等)。
  10) 自动售货机
  ——热饮自动售货机;
  ——瓶装或听装冷热饮自动售货机;
  ——固体商品自动售货机;
  ——自动取款机;
  ——各类商品的自动补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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