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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14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8.2.2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坝、排土场和大型原、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第8.2.3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第8.2.4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

  第8.2.5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第8.2.6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第8.2.7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第8.2.8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要求。

  第8.2.9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

  第8.2.10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第8.2.11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第8.2.12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名称

最小部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建筑物外墙:有窗
      无窗
挡土墙顶或墙脚
2m2m以上的围墙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
窄轨铁路中心线
道路边缘
人行道边缘
排水明沟边缘
给水管
排水管
热力管
煤气管
氧气管、乙炔管、压缩空气管
电缆

3.05.0
2.0
2.0
2.0
5.0
3.0
1.0
0.5
1.0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0.5
1.0
3.5
2.0
0.5
0.5
0.5
不限
不限
2.0
1.5
1.0
0.5


  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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