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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第8.2.2条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坝、排土场和大型原、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第8.2.3条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第8.2.4条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
第8.2.5条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第8.2.6条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第8.2.7条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第8.2.8条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要求。
第8.2.9条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
第8.2.10条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第8.2.11条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第8.2.12条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名称 |
最小部距 | |
至乔木中心 |
至灌木中心 | |
建筑物外墙:有窗 |
3.0~5.0 |
1.5 |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②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
③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④建筑物、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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