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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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7.3.2条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二、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三、有利厂容;
四、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
第7.3.3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管道、液化石油气、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以及比重较大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
第7.3.4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3.5条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7.3.6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第7.3.7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