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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⒒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7.1.10 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让自流管;

  二、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三、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四、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五、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六、新建的让现有的;

  七、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第7.1.11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6条和第7.2.7条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

  第7.1.12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陷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第二节 地下管线

  第7.2.1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

  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第7.2.2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它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

  三、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四、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五、腐蚀性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它管线下面;

  六、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第7.2.3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7.2.4 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二、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1m。当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其套管应延伸出排水沟沟边1m

  第7.2.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第7.2.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6 规定。

  第7.2.7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7的规定。

  第7.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二、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四、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五、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三节 地上管道和电力、通信线路

  第7.3.1 地上管道的敷设,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上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安全、物料性质、生产操作、经营管理、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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