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7.1.10条 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让自流管;
二、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三、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四、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五、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六、新建的让现有的;
七、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第7.1.11条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6条和第7.2.7条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
第7.1.12条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陷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第二节 地下管线
第
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第7.2.2条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它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
三、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四、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五、腐蚀性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它管线下面;
六、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第7.2.3条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7.2.4条 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二、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
第7.2.5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第7.2.6条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6的 规定。
第7.2.7条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7的规定。
第7.2.8条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二、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四、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五、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责任编辑 :zhaozhuxin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