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⑩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注:用大于25cm的石块填筑路堤,且边坡采用干砌者,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填方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6.3.5 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建筑地段的挖方和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节 场地排水

  第6.4.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第6.4.2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4.3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免对其它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第6.4.4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厂区明沟宜加铺砌;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尚应铺设盖板。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可采用土明沟。

  第6.4.5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

  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

  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2%

  按流量计算的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第6.4.6 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第6.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6.5.1 场地平整中,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密实后,再进行填土;

  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表层为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植土等时,应先挖除或处理后,方能填土。

  三、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集中堆放,作为绿化及复土造田之用,并应将其计入土(石)方工程量中。

  第6.5.2 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粘性土的填方压实系数为:建筑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

  第6.5.3 土(石)方量的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外,尚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室内回填土、地下构筑物、管线沟槽、排水沟、铁路、道路等工程的土方量,并应考虑表土(腐植土、淤泥等)的清除和回填量以及土(石)方松散量。土壤松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在厂区边缘和暂不使用的填方地段,可利用投产后适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料逐步填筑。

  矿山场地和运输线路路基的填方,有条件时,宜利用废石(土)填筑。

  第6.5.4 场地平整土(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七章 管线综合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第7.1.2 管线敷设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厂区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第7.1.3 管线综合布置,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第7.1.4 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

  第7.1.5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它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第7.1.6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它不良地质的危害。

  第7.1.7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第7.1.8 当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第7.1.9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一、电信电缆;

  二、电力电缆;

  三、热力管道;

  四、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及各种工艺管道或管廊;

  五、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六、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七、生活污水管道;

  八、消防水管道;

  九、雨水排水管道;

  十、照明及电信杆柱。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zhaozhuxin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