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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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标 题】:
第5.2.9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
二、车间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
三、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
车挡外延
第5.2.10条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其长度应根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的类型、称重方式、一次称重最多辆数等条件确定。
轨道衡的两端线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技术说明书的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加强轨道的长度,准轨不得小于
第三节 道路
第
一、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三、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四、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第5.3.2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矿石、岩石运输的距离短;
二、与矿山采剥进度计划相适应;
三、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其边坡应稳定、并应采取防止大块岩石滚落等的措施;
四、深挖露天矿,应合理选择出入口位置,减少扩帮量。
第5.3.3条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第5.3.4条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第5.3.5条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二、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三、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第5.3.6条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二、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
三、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
第5.3.7条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第四节 工业码头
第
第5.4.2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造地。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第5.4.3条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码头前沿的高程,应保证在设计高水位的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合理衔接;
二、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应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能在满载情况下安全靠离码头;
三、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需要。
第5.4.4条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码头的场地,应布置装卸、贮运等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可因地制宜布置;
二、物料运输顺畅,路径短捷。当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或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三、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其排水坡度宜为5‰~10‰。对渗水性的土壤,坡度可取下限,对其它土壤可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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