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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5条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m) 表4.7.5
名 称 |
至围墙最小间距 |
建筑物 |
5.0 |
道 路 |
1.0 |
准轨铁路(中心线) |
5.0 |
窄轨铁路(中心线) |
3.5 |
排水明沟边缘 |
1.5 |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③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④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5.1.2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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