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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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
第4.4.2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3条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第4.4.4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4.4.5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4.4.6条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7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
第4.5.2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4.5.3 条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4.5.4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络线的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4.5.5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第4.5.6条 铁路车站站房的布置,宜位于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第4.5.7条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了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第
第4.6.2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6.3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6.4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第4.6.5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6.6条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4.6.7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第4.6.8条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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