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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④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第4.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2.8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4.3.1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第4.3.2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第4.3.3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第4.3.5 乙炔站的布置,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其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站的布置,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3.7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3.8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

  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段。

  第4.3.9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4.3.9

设施名称

风洞式冷却塔

机械通风冷却塔

  建筑物
  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
  露天生产装置

20
30
25

25
40
30

屋外变、配电装置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下风侧时

30
50

40
60

电石库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下风侧时

30
60

50
100

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

25

40

铁 路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15

35
20

道 路

厂外道路
厂内道路

25
10

35
1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15


  注: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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