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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①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5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6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第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2.0.1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0.2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0.5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6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7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2.0.9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0.10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0.11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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