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氮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小型氮肥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小型氮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 小型氮肥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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