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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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27批准 1994—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各种块状、粒状等松散物料以及成件物品的输送机。
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有放射性等物料的输送机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应的专用安全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10595 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一般规定
3.1 输送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强度。
3.2 电气装置的设计与安装必须符合GB 4064和GBJ 232的规定。
3.3 未经设计或制造单位同意,用户不应进行影响输送机原设计、制造、安装安全要求的变动。
3.4 输送机必须按物料特性与输送量要求选用,不得超载使用,必须防止堵塞和溢料,保持输送畅通。
a. 输送带应有适合特定的载荷和输送物料特性的足够宽度;
b. 输送机倾角必须设计成能防止物料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打滑或滚落;
c. 输送机应设置保证均匀给料的控制装置;
d. 料斗或溜槽壁的坡度、卸料口的位置和尺寸必须能确保物料靠本身重力自动地流出;
e. 受料点应设在水平段,并设置导料板。受料点必须设在倾斜段时,需设辅助装料设施;
f. 垂直拉紧装置区段应装设落料挡板;
g. 受料点宜采取降低冲击力的措施。
3.5 输送粘性物料时,滚筒表面、回程段带面应设置相适应的清扫装置。倾斜段输送带尾部滚筒前宜设置挡料刮板。消除一切可能引起输送带跑偏的隐患。
3.6 倾斜的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超速或逆转的安全装置。此装置在动力被切断或出现故障时起保护作用。
3.7 输送机上的移动部件无论是手动或自行式的都应装设停车后的限位装置。
3.8 严禁人员从无专门通道的输送机上跨越或从下面通过。
3.9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装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
3.10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3.11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时应加强防护措施。
3.11.1 输送机头部。尾部改向部位和拉紧装置的折转部位以及相邻两托辊折转处超过3°时(指切线角,不考虑由带槽而引起角度增加部分)都认为是危险的易挤夹部位(图1~图3)。
3.11.2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处于图4所示位置与表1规定的尺寸时为易发生危险部位。
表1
危险区高度a |
人员腋下高度b | ||||
1800 |
1600 |
1400 |
1200 |
1000 | |
至危险区的水平距离c | |||||
1600 |
400 |
850 |
850 |
950 |
1250 |
1400 |
100 |
750 | |||
1200 |
- |
400 |
1350 | ||
1000 |
- |
200 | |||
800 |
- |
- |
500 |
850 |
1250 |
600 |
- |
- |
- |
450 |
1150 |
400 |
- |
- |
- |
100 |
3.11.3 输送机挤夹部位的防护范例见附录A(参考件)。
4 部件
4.1 输送带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严禁以低强度输送带代替高强度输送带。
4.2 拉紧装置
4.2.1 拉紧装置应装设极限位置限止器。自动拉紧装置起升到极限位置时,必须保证自动切断起升电源,并给出禁止起升信号。当下降到极限位置时,保证自动切断下降电源,并给出禁止下降信号。
4.2.2 重锤拉紧装置在人员通常接近的地方应加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能防止人员进入重锤下面的空间,如无这类防护装置,重锤下应装设支承装置并使其离地面或其他作业面的净空距离不小于2.5m。
4.3 制动装置
4.3.1 制动装置必须处于能随时起制动作用的状态。其制动摩擦面不得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粘上油污。
4.3.2 正常的和紧急使用的制动装置应有醒目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3.3 卸料车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其限位夹紧装置应能独立承受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风吹动。轨道端部止挡的设置应确保卸料车不脱轨、不翻倒。
4.4 料斗、溜槽与护罩
4.4.1 给料或转运料斗以及溜槽开口位置经常有人员接近时应设防护装置。
4.4.2 大型料斗或溜槽应装检查门,其位置应便于接近。设备运转时检查门不应开启,在确有保护的前提下,由专职人员开启检查门。如采用手动的检查门其开启力不得大于300N。
4.4.3 输送粘性物料时应设置机械疏通料斗装置或振捣器械,在无防护措施条件下严禁人工捅击疏通。
4.4.4 大型料斗在其显著位置应设禁入牌。需进入料斗中维护时应采用专门安全措施。
4.4.5 护罩和漏斗延伸部分的下边缘位于地面以上距离大于300mm时,其边缘应采取向内弯成角度或卷边等措施。
4.4.6 输送机防雨罩应密封严密,宜采用阻燃型材料制成。用手动工具应能自由拆卸或锁紧。其观察窗应设在能方便观察到物料运行情况的位置。
5 整机
5.1 严禁用非载人输送机运送人员。
5.2 载人输送机
5.2.1 载人输送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设施。
a. 上、下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扶手的平台和照明设施;
b. 防止躺卧人员超越限制器;
c. 人员上、下输送机的起动和停止信号;
d. 联络用声、光指示装置;
e. 输送机侧面应设置紧急使用拉线开关。
5.2.2 载人输送机带宽不得小于0.8m,带速不得大于1.6m/s,上运倾角不得大于16°。下运倾角不得大于6°。
5.3 输送干燥粉状物料时除设密封罩盖密闭输送外,宜设置吸尘或除尘装置。
5.4 严禁输送块度大于或等于0.5倍带宽的物料。
5.5 码垛或散堆物料用输送机的尾轮旁严禁堆放物料。防止料堆塌落涌入机内。
5.6移动带式输送机。
5.6.1 移置式输送机的移设机起重臂下和移设区域内严禁人员逗留。移设时应保证在人员配备齐全,沟通信息迅速,安全措施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移设。
5.6.2 移动输送机的升降装置必须装设防止伸臂意外下降或升起以及防止手柄倒转的安全装置。手柄操作力不得大于300N。
5.6.3 移动前必须将架体降至最低位置,并切断电源。
5.6.4 输送机工作时必须锁住移动轮。
5.6.5 输送机的外缘避免有锐利的边缘,当锐利边缘不能消除时其人员接近部位应加防护。
5.7 人工加载或卸载时,输送机的特性(高度、宽度、速度等)必须适应装卸方便安全的条件,不允许超出下面的规定,否则采用机械装卸。
a. 输送成件货物单件重量55kg;
b. 装载垂直速度0.5m/s;
c. 卸载垂直速度0.25m/s。
5.8 输送机的驱动装置和转向装置的位置不允许现场随意更改。驱动装置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稳定。
5.9 操作人员耳边噪声不允许超过80dB(A),否则必须采取隔音措施。
5.10 撒落在回程段支护板上的物料,尤其有棱角的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5.11 除部件上备有特殊润滑装置外,输送机运行时严禁人工进行润滑。
5.12 严禁输送机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必须在装有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由专人维护调整。
6 零部件的维护调整与报废
输送机零部件的维护调整与报废按表2处理。
表2
序号 |
部件名称 |
损坏形式 |
处理意见 |
6.1 |
输送带 |
芯体外露 |
及时修补 |
芯体锈蚀、断裂、断段、腐蚀 |
报废损坏区段 | ||
6.2 |
制动器 |
零件出现裂纹 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40% |
报废 |
6.3 |
滚筒 |
焊缝裂纹 |
修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包层老化龟裂 |
更换包层 | ||
6.4 |
托辊 |
不转动或筒皮磨穿 零件窜出 |
修复或报废 |
6.5 |
刮板 |
露出高度低于20mm |
调整或更换 |
接触不良 |
调整至与滚筒母线均衡接触长度达85%以上 | ||
6.6 |
拉紧螺杆 |
锈蚀无法转动 |
报废 |
6.7 |
受力件 |
产生塑性变形 |
报废 |
6.8 |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
裂纹 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15% |
报废 |
6.9 |
传动齿轮 |
裂纹 齿面点蚀达啮合面的30% 且深度达齿厚的10% 第一级啮合齿轮齿厚磨损达齿厚的10%。其他 级齿轮磨损达原齿厚的20% |
报废 |
6.10 |
减速器或电动滚筒 |
超出温升规定值 |
报废 |
7 输送机线
7.1 使用多台输送机联合完成运送物料或某种工序过程时,应设置中央控制台集中控制。
7.2 输送机线的控制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动作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切断电源安全停机。
7.3 中央控制台为实现准确控制必须设置声、光信号显示单机起动和停机情况以及事故开关动作情况的装置。
7.4 输送机线中的输送机应遵循逆物料流输送方向逐机起动。顺物料流输送方向延时逐机停机。在保证不溢料的前提下,也允许同时起动或同时制动。
7.5 输送机线中的设备必须联锁。其中某一输送机出现故障停机时,其料流上游的输送机应立即停机。联锁装置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
7.6 输送机线或在通道狭窄不开阔地区使用的输送机其沿线应设置紧急拉线开关。
7.7 输送机线中接收输送机的输送量必须大于或等于供料输送机的输送量。可逆输送时接收与供料输送机的输送量应相等,但载料逆转输送时接收输送机的输送量应为供料输送机输送量的二倍。
7.8 在转载点装料站作业位置附近,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紧急停机开关或装置。并严禁堆放物料及其他产品。
7.9 遥控起动输送机时必须设声、光信号。信号指示应设在操作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7.10 输送机线中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在有爆炸性气体、粉尘或危险性混合物工作环境时,应选用安全型灯具照明。
7.11 因为意外事故停机的输送机,在重新起动前应预先进行检查,并查清停车原因排除故障。
7.12 输送机停机一个月以上重新使用前,必须由主管机械和电气技术监督人员对所有的机械和电气设备进行试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准使用。
7.13 输送机线中应装设监测保护装置:
a. 防止物料堵塞溢料限位保护装置;
b. 保护输送机安全起动和运行的速度保护装置;
c. 防止倾斜式输送机逆转和超速的保护装置;
d. 有动力张紧装置的自动控制的输送机线宜装设瞬时张力检测器;
e. 在长距离输送机上宜设置防止输送带纵向撕裂保护装置;
f. 宜设防止输送带跑偏装置;
g. 宜设输送带初期损坏检测器;
h. 宜设防止输送带在驱动滚筒上打滑的监测装置;
i. 有6级以上大风侵袭危险的露天或沿海地区使用的输送机宜设防止输送带翻转的保护装置。
7.14 输送机间通道的最小宽度,扶梯、平台侧面防护栏杆的高度应遵守有关标准的规定。
7.15 输送机运行时在通道间、高速运转件或驱动装置附近不宜休息停留。
7.16 输送机旁或有关作业室内严禁积存易燃、易爆材料及一切油污件和煤粉等。
7.17 一般情况下输送机安装输送带后不允许用火、电焊加工机架,特殊需要时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7.18 运行中的输送机,如输送带着火时应先停机再灭火,若托辊着火则应先灭火再停机。
8 操作与维护
8.1 操作与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实习,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8.2 所有的起动操作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调整,必须由经核准胜任的人员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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