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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引起的肝脏及眼晶状体改变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往往伴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消化系统症状如食欲不
振、恶心、厌油食、腹胀、肝区痛等 ,偶有贫血或白细胞减少。
1 诊断的原则与基准
1.1 诊断原则
应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肝脏及眼晶状体改变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劳动卫生学调查及必要的动态观察,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引起的肝脏、眼及血象改
变,方可诊断。
1.2 肝脏改变
呈肝脏肿大,伴有质度改变;部分病例有肝功能异常。重症或病程迁延时可导至肝硬变。肝脏质度的划分基准如下:
a. 一度(Ⅰ°)质软,触诊时如指按口唇的软度。此为正常肝脏的质度。
b. 二度(Ⅱ°)质韧,触诊时如指按鼻尖的韧度。
c. 三度(Ⅲ°)质硬,触诊时如指按额头的硬度。
1.3 眼晶状体改变
a. 一期 彻照法检查时,晶状体周边部有环状暗影,环为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但不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裂隙灯显微镜检查,
混浊为多数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点聚集而成,周边部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皮质透明度降低。
b. 二期 周边部混浊范围不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二。少数病例可在中央部出现相等于瞳孔直径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的环状混浊,此混浊位于前成人核和前皮质内。
c. 三期 晶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二以上,中央部有致密点状或盘状混浊,视功能(视力和视野)受到明显影响。
1.4 血象改变
需连续多次检查,方能确定有贫血或白细胞减少。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观察对象:
a. 彻照法检查,晶状体周边部有或无点状暗影;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周边
部有较多的散在细点状混浊,皮质尚透明;
b. 肝肿大,其下缘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1.0cm 以内,质度及肝功能试验均有可
疑改变;
c. 血象有可疑改变。
2.2 轻度中毒
2.2.1 具有下列情况之二种时,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晶状体呈一期或二期改变;
b. 肝质度达二度,可有触痛,肝下缘达到或超过锁骨中线肋缘下1.0cm,并有肝功能试验异常;或肝功能试验虽无异常,而肝下缘已达到或超过右锁骨中线肋缘下
1.5cm;
c. 贫血或白细胞减少。
2.2.2 接触较高浓度三硝基甲苯的工人,仅有明显肝脏损害者,通过动态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或特殊实验诊断方法,能排除病毒性肝炎或其它肝脏疾病时,可诊断为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性肝病。
2.2.3 如仅有晶状体一期或二期改变而无其它改变,并能排除其它病因所致的眼改变,可诊断为一期或二期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2.3 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时, 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晶状体损害已达到三期;
b. 肝硬变;
c. 再生障碍性贫血。
3 治疗原则
加强营养,适当休息,并给予对症治疗。
4 劳动能力鉴定
4.1 观察对象
对肝脏有可疑改变者,应三个月复查一次;对晶状体有可疑改变者,应一年复查
一次。
4.2 轻度中毒
4.2.1 轻度中毒及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性肝病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视病情给予半休或全休,一年后复查。
4.2.2 一期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可不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二期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原则上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
4.3 重度中毒
不再从事三硝基甲苯作业,全休;病情恢复者可视情况半休或从事轻工作。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 对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应作就业前体检,以及每年一次定期体检。
5.2 体检时必须作内科与眼科检查(除青光眼患者外,应散瞳查晶状体和眼底),肝功能试验(以血清谷 -丙转氨酶、麝香草酚浊度及硫酸锌浊度试验为主)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以及血象检查等。
5.3 为排除病毒性肝炎的可能性,有条件的单位体检时可作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乙型肝炎特异性免疫复合物及甲型肝炎血清特异性免疫球蛋白M等测定。
6 职业禁忌证
a. 乙型病毒性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b. 各种肝脏疾病;
c. 各种血液病;
d. 各种原因的晶状体混浊或白内障;
e. 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
附录C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C1 本标准仅适用于对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工人诊断慢性中毒时使用,不适用于非职业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C2 在职业接触史方面,除注意作业环境毒物的浓度外, 尚须考虑到皮肤吸收情况、劳动强度及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剂量-效应关系。
C3 在“诊断及分级标准”一章中,仅列出主要的诊断根据。具体运用时应全面权衡
C4 肝功能试验等实验室检查,可采用当地通用的方法和正常值,不强求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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