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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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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施工准备

5.4.2.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

5.4.2.2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5.4.2.3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4.2.4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岩性及岩层构造的变化,逐个炮孔复核底盘(或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确定装药量。对不合格的钻孔应提出处理意见。

5.4.3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5.4.3.1拆除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及办理领取手续;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4.3.2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4.3.3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5.4.3.4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

5.4.3.5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孔干缩情况发生。

5.4.4起爆网路与起爆

5.4.4.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

5.4.4.2为防止感应电流和射频电使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5.4.4.3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5.4.4.4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5.3.7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5.4.5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5.4.6水压爆破

5.4.6.1水压爆破设计应有泄水设计,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根据拆除物的材质和结构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飞石事故。

5.4.6.2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5.4.6.3水压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4.6.4装药应用竹(木)棍或结实的绳索等物,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应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5.4.7在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设施损坏,应进行地震安全监测。

5.5水下爆破

5.5.1一般规定

5.5.1.1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5.5.1.3进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准备救生设备;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当实行4.10.5的照明规定确有困难时,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并报工程负责人批准。

5.5.1.4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5.1.5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5.5.1.6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5.5.1.7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5.5.1.8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5.5.1.9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

5.5.1.10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5.1.11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5.1.12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5.5.1.13流速较大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5.5.1.14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5.5.1.15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5.5.1.16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5.5.2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5.5.2.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乎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5.5.2.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5.5.2.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5.2.5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5.2.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5.5.2.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不应走锚移位。

5.5.2.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5.5.2.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应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5.5.3水下钻孔爆破

5.5.3.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5.3.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5.5.3.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5.5.3.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5.3.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5.5.3.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路,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5.5.4水下岩塞爆破

5.5.4.1水下岩塞爆破的设计,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岩塞口水下地形图(1:100~1:200);

——岩塞与聚渣坑的稳定性及其围岩渗漏性的分析报告;

——对水文地质情况的分析;

——采用硐室方案时,导硐及硐室开挖程序和相应爆破规模的规定;

——岩塞周边应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水中冲击波、涌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分析论证。

5.5.4.2岩塞厚度小于10m时,不宜采用硐室爆破法。

5.5.4.3药室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k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硐;

——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5.5.4.4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5.4.5装药填塞时,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照明。

5.5.4.6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5.5.4.7岩塞爆破宜采用复式电爆网路;当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采用双复式起爆网路,接出硐外引爆;起爆网路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试验。

5.5.4.8电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5.5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5.5.5.1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5.5.5.2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5.5.5.3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破冰。

5.5.5.4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需要破碎大块流动的冰排(块)时,应在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5.5.5.5由船上跨至冰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带。

5.5.5.6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冰层厚度应大于0.5m;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5.5.6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

5.5.6.1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监测方案。

5.5.6.2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须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5.5.6.3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5.5.6.4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5.5.6.5宜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起爆。

5.5.6.6当采用5.5.6.5起爆方式时网路连接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5.5.6.7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5.5.6.8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5.5.7软基处理爆破

5.5.7.1用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水下裸露药包爆破的规定。

5.5.7.2同一炮孔间隔装药时,在装上层药包之前,应将套管底提到中间填塞段再装药。药包间应留有足够安全间距,起爆顺序是自下而上。

5.5.7.3有涌沙需在泥浆护孔条件下装药时,若药包比重小于泥浆比重,药包应加配重;不应用炮棍快速强行下压。

5.5.7.4装药后,应当班起爆。

5.5.7.5应控制药量以便减弱水中冲击波强度,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水产资源。

5.5.8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

5.5.8.1海上救助爆破时,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供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的临时专用舱。

5.5.8.2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船舶,爆破器材应包装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5.5.8.3夜间进行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5.5.8.4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5.5.8.5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物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准爆破。

5.5.8.6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5.5.8.7不应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他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5.5.8.8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应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在潮流流向下方出水,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5.5.8.9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网路。

5.5.8.10潜水爆破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准许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5.5.8.11沉船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条应紧贴船体;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大药量时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

5.6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一般规定

5.6.1.1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按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5.6.1.2承担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同意进行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3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所内进行。爆炸加工对象、品种、规模大小,以及厂区布置,应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1.4爆炸加工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防震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防震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5.6.1.5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或真空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和必要的给排水系统;其中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应严格分开铺设。

5.6.1.6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不应在作业建筑物中逗留。

5.6.1.7爆炸加工场应建于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小于0.02×105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小于120dB;应只有一条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场。

5.6.1.8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丝网。

5.6.1.9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大小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5.6.1.10爆炸加工应使用电力起爆,且由一人负责接通电雷管与起爆操作。

5.6.1.11制作药包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操作间内进行。炸药中不应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5.6.1.12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5.6.1.13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5.6.1.14在爆炸加工厂房或地下室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5.6.1.15加工TNT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5.6.1.16在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中若发生不完全爆炸,飞散的炸药残块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5.6.2金属破碎爆破

5.6.2.1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使用瞬发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不应用导火索或延时雷管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5.6.2.2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方准装药。

5.6.2.3非钻孔金属破碎爆破,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5.6.2.4金属破碎专用爆炸场(坑),不应用于废枪弹、炮弹等军用品的销毁。

5.6.3高温热凝结构爆破

5.6.3.1热凝结构破碎应采用钻孔爆破,并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用专门加工的炮泥填塞。

5.6.3.2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除专用定型隔热药包外,不应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超过80℃。

5.6.3.3爆破前应先做隔热试验,将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放入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min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裹,再做实验。

5.6.3.4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应小于0.6m,一次装药、堵塞、连线时间不应超过4min。

5.6.3.5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药包可用其他包装形式,一次装药填塞、连线时间不超过5min。

5.6.3.6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每人装药的孔数不超过二个。

5.6.3.7采用新型隔热材料经模拟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爆破作业时间和同时装药的孔数。专用定型隔热药包的作业时间和装药孔数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5.6.3.8邻近有炉子出铁(铜)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5.6.4拆船切割爆破

5.6.4.1油仓、机仓的爆炸切割,应事先将仓内残留的机油或燃油抽净,并向仓内注水方可施工。

5.6.4.2雷管底部聚能穴应与切割用药条良好接触,在药条端部引爆。同一次布设两个以上药条时,应同时引爆。

5.6.4.3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6.4.4浸在水中的金属结构拆除应采用防水炸药,如果用普通炸药,应作防水处理。

5.6.4.5置于拆船厂内的船体,不宜采用爆炸法破碎。

5.6.5爆炸成型和爆炸复合

5.6.5.1爆炸成型和复合应按设计的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用反射板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飞散。

5.6.5.2爆炸成型以水为传压介质时,应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5.6.5.3在室内爆炸井中进行作业时,应检查确认井盖自锁、井内已达到预定的真空度后,才可起爆。

5.6.5.4爆炸作业场地应平整,应清除地面石渣及周围50m范围内的杂草、树丛等可燃物;爆炸复合时,操作人员应隐蔽到掩体内,并在安全区周围设警戒。

5.6.5.5使用铵油炸药和2#岩石硝铵炸药敷设在复板表面进行爆炸复合时,应选用可稳定爆轰的优质炸药。

5.6.5.6爆炸复合不宜在干燥、大风天作业。

5.6.5.7复合板上面敷设炸药的框子,宜使用木框或油毡纸框,不宜用金属框(如型铝框)。

5.6.5.8复合板爆前准备及爆后处理的生产厂房,应与爆炸场异地设置。

5.6.5.9在露天场地用大药量对大型金属板进行爆炸复合(简称大板复合)作业,其允许最大炸药量和每天爆炸作业次数,应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6爆炸硬化和爆炸压实

5.6.6.1爆炸硬化作业宜在空旷的爆炸加工场上进行;若在厂房中专用爆炸容器中进行,不宜在设备上直接操作。

5.6.6.2爆炸硬化用炸药的制备,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在专门的操作间进行。

5.6.6.3爆炸硬化过程中有可能造成零件的边缘和突出部位崩落、飞溅时,应充分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

5.6.6.4爆炸压实通常使用硝铵类炸药;若需在其中掺加一定比例的黑索金,应制定掺混操作细则。

5.6.7爆炸压接和爆炸焊接

5.6.7.1连接输电导线的爆炸压接作业,宜采用导爆索为能源,其使用与制备应制定安全细则。

5.6.7.2输电线路带电进行爆炸压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管早爆事故和线间绝缘降低导致的次生事故。

5.6.7.3管内衬管复合时在衬管内腔装药应由熟练爆破员操作,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安全允许距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管子炸裂形成的飞片。

5.6.7.4管_管外爆炸复合时,装于外管外侧的装药外表面应用油毡纸、硬壳纸或薄壁塑料管进行包裹。

5.6.8爆炸合成金刚石

5.6.8.1爆炸合成金刚石、爆炸合成超硬相立方氮化硼(CBN)和铅锌矿型氮化硼(WBN)等超硬材料,其使用的黑索金、黑索金_梯恩梯熔铸高能炸药、奥克托金炸药的保管、运输以及黑_梯炸药配制及装药操作,应制定安全细则。

5.6.8.2爆炸合成金刚石应在爆炸加工场进行。

5.7地震勘探爆破

5.7.1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不宜进行爆破作业;若需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7.2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口有良好的通视。因地形限制起爆人员看不到爆破区时,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语联系,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5.7.3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5.7.4爆破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应采取防止早爆和输电线路断路和短路的安全措施。

5.7.5装药前,应检查起爆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起爆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记加以区别。

5.7.6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爆炸点上应只有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5.7.7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应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方准起爆。

5.7.8爆破后5min,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检查;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应按设计执行,但至少等待20min以上,待炮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区。

5.7.9在水坑或其他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应距水面1.5m以下。

5.7.10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应倒车和回转。

5.7.11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应用钻杆捅井或用钻机动力强制下药,不应强提起爆线,不应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5.7.12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应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应派专人看管。

5.7.13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5.5的有关规定。

5.7.14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作业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5.7.15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络时,不应爆破。

5.7.16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7.17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志。

5.7.18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配重,以防止药包上浮。起爆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不应用起爆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5.7.19爆破作业船不应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发出起爆信号,进行爆破。

5.7.20从装药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应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应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入危险区。

5.7.21采用气枪作震源,应按专门的设计进行。

5.8油气井爆破

5.8.1油气井爆破施工前,应测量施爆处的井深和井温,计算井压并根据井压和井温选择爆破器材的类型。

5.8.2进行油气井爆破作业使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绝缘和仪表线路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106Ω。

5.8.3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于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应与其他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5.8.4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注意正确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击、碾压及各种来源的火花。

已装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防护帽、塞或其他密封装置;密封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应保护好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使之不被损坏。

5.8.5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与烟火、电源接近。

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上放置,不应将其朝向工作人员。

5.8.6爆炸筒装药前应试压合格,才能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爆破员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m的低沟处进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装药后应将操作筒的丝扣擦拭干净,然后上紧筒帽。不应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入爆炸筒。

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不应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

5.8.7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装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应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应用力过猛。上枪尾时应用手托好定位;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的雷管时,应捆系牢固,不应脱落、摩擦。

5.8.8在井场装药(弹)时应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不准站人。

5.8.9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应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应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口进入井内50m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接炮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将缆芯接地放电,确认缆芯无电后,方可将缆芯与炮线接通。

5.8.10不应利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应超过3000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7000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4000m/h,过油管射孔枪不应超过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应超过3000 m/h,下放速度不应超过5000 m/h。弹体下放中,点火保险应断开。

5.8.11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3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5.8.12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不应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大气压50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5.8.13电缆布弹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选用安全磁电雷管,并用专用起爆器起爆。弹体的耐温耐压性能应满足该施工井的要求;

——电缆升降中应避免打结、扭缠,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起爆前应复核弹体深度。

5.8.14管柱布弹时应认真校核弹体下井深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管柱下井前,需将每根管柱逐一用热蒸汽冲洗,保证管柱畅通;

——将下井的投送管柱每10根一组排好序号,测量纪录每组管柱长度,以便确定下井深度;

——在弹体以上40m~50m处应加一根1m~2m的校位短节,以便测定弹体深度。弹体与管柱连接中间应加一根大于2m的安全短节,以免弹体引爆后损坏管柱;

——防止落物掉进管柱空腔内,引起误爆。弹体定位后应洗井,准备投棒引爆。

5.8.15油、气井爆炸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编写爆破设计,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由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5.8.16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电缆布弹的盲炮经检查是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弹体(速度小于300m/h)。弹体提到井口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传呼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出引爆体。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处理;

——处理撞击引爆的盲炮,先检查撞击棒是否卡住;投棒1hJ后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压,冲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捞器下井将投捧打捞上来,洗井、再投棒,不应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当撞击器失灵不能引爆时,应提升管柱,将弹体提升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处理;已损坏的弹体应及时销毁;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时器电源耗尽再处理。

5.8.17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药室时,不应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先在药室内灌上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心器内的火药;射孔器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拆卸射孔弹,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5.9钻孔雷爆

5.9.1实施钻孔雷爆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勘查井场环境,了解待保护目标的类型、结构及距离;

——测试井场周围杂散电流;

——了解井位地质资料、岩心柱状图以及含水层的位置及范围;

——掌握凿井施工的倾斜方向及偏差度;

——清洗井筒,清除残留岩心及障碍物。

5.9.2钻孔雷爆的装药

5.9.2.1装药药简直径不宜超过井简直径的0.8倍,装药长度宜为含水层高度的0.5倍。

5.9.2.2药筒筒体应采用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材料制成,筒口用密螺纹筒盖扣紧,装药与顶盖间应填满隔水物(黄油或沥青),顶盖设小孔穿出起爆线,药筒底部宜用铁砂增重。

5.9.2.3宜选用猛度与密度较大并有良好耐压抗水性能的炸药。

5.9.2.4钻孔雷爆用电力起爆或非电导爆管起爆时,应采用双雷管。装雷管后不准冲击、摩擦筒体。

5.9.2.5装药前应先检查孔壁,排除阻挡杂物,保持井壁稳固。

5.9.2.6宜用模拟药筒进行装药试验。

5.9.2.7爆破筒搬到井口前应切断周围一切电源,待药筒进入井内50m后,方可检查导通电爆网路。

5.9.2.8装药前应将孔口重要设施、绞车、支架等迁到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孔内缺水时进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药筒顶部2m以上。

5.9.2.9装药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护起爆网路。药筒应用标有定长标记的铜丝绳缓缓吊人井筒,确保药筒到达含水层位置,固定于孔中心。

5.9.3起爆站宜设置在钻孔上风侧,站内不应堆放与爆破无关的设备和用具。

5.9.4拒爆药筒提出井口前应先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将雷管脚线短路,运到安全地点,再拆除雷管,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5.10桩井爆破

5.10.1桩井掘井爆破,应遵守5.2.6和5.2.7中的有关规定。

5.10.2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5.10.3桩井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应过量装药,掏槽眼与周边孔不应同时起爆。

5.10.4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井深超过10m时则作一般防护。

5.10.5桩井掘进应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制掘进爆破对邻井的震动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5.10.6爆后应及时清渣修整井壁。每次钻孔施工前,应测量井深,记录进尺。桩脚扩挖应调整布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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