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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二)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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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机械化装药
  4.10.7.1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预装药
  4.10.9.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入预装药爆区。
  4.10.9.3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4.10.9.4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深孔机械填塞
  4.11.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4.11.8.3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信号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  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  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3爆后检查
  4.13.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13.1.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13.1.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13.1.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爆后检查内容
  4.13.2.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处理
  4.13.3.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盲炮处理
  4.14.1一般规定
  4.14.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4.14.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14.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14.1.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4.14.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4.14.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14.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4.14.5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4.14.5.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14.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4.14.6.2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4.14.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14.7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4.14.8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4.14.9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15爆破效应监测
  4.15.1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安全评估人员提出。
  4.15.2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及瓦斯等。
  4.15.3承担仲裁职责的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4.15.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4.15.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4.15.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监测方。
  4.16爆破总结
  4.16.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4.16.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经验和教训。
  4.16.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露天爆破
  5.1.1一般规定
  5.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5.1.1.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1.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1.4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 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1.2裸露药包爆破
  5.1.2.1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5.1.2.2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5.1.2.3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5.1.2.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人石缝中进行爆破。
  5.1.2.5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6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5.1.3浅孔爆破
  5.1.3.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5.1.3.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5.1.3.3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 或毫秒延时爆破。
  5.1.3.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1.3.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5.1.3.6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5.1.4深孔爆破
  5.1.4.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1.4.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 孔等处理措施。
  5.1.4.4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  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1.4.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5.1.4.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1.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5.1.5.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1.5.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5.1.5.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1.5.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1.6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5.1.6.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5.1.6.2爆破设计除按4.3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1.6.3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m。
  5.1.6.4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5.1.6.5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5.1.6.6如执行5.1.6.5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5.1.6.7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5.1.6.8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5.1.6.9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4.1.5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5.1.7药壶和蛇穴爆破
  5.1.7.1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
  5.1.7.2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5.1.7.3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5.1.7.4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1.7.5蛇穴爆破应实测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装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5.1.7.6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5.1.7.7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5.2硐室爆破
  5.2.1设计
  5.2.1.1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5.2.1.2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勘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C。
  5.2.1.3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5.2.1.4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5.2.2硐室爆破安全评估内容,除按4.4.3执行外,还应涉及以下内容: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人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5.2.3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
  5.2.3.1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5.2.3.2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硐室爆破,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 爆破之前应按4.8.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5.2.4爆破器材及其现场加工、存放
  5.2.4.1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5.2.4.3现场混制铵油炸药或重铵油炸药,应遵守5.2.8的有关规定。
  5.2.4.4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7.4.5.7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5.2.5爆破时间
  5.2.5.1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5.2.6小井或平硐掘进
  5.2.6.1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5.2.6.2平硐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5.2.6.3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  0.2m;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 硐口0.5m。
  5.2.6.4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6.8.1.3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乎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5.2.7掘进工程的验收
  5.2.7.1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5.2.7.2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5.2.7.3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5.2.7.4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5.2.7.5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6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5.2.7.7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
  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土±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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