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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第3~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第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1997)、我国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及其待报批的修改版本中有关放射性核素的豁免及其应用、毒性分组和开放型工作场所的分级等情况,并结合我国国情,用以确定稀土生产中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划分的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广东省放射防护所和包头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兴安、查永如、武墨亭、肖慧娟和程永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the production places of rare-earth elements
GBZ139-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生产的放射工作场所划分及其放射卫生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土矿山开采、选矿、冶炼等生产场所中对于稀土矿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及其子体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3 总则
凡属于放射工作的稀土生产场所,必须遵循实践的正当化、防护最优化以及个人剂量的限制和约束等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并遵循本标准要求。
4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分级
4.1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
从事稀土生产的场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
4.1.1 稀土物质中的天然铀、钍让含量大于千分之一,且日最大操作量大于下列值:
a)稀土开采、选矿、精矿干燥及冶炼,天然铀、钍总量10kg。
b)矿石场、精矿仓库、稀土合金仓库,天然铀、钍总量50kg。
4.1.2 稀土物质中的天然铀、钍含量虽小于千分之一,且满足一般的卫生防护条件,但生产场所空气中含铀让粉尘和铀、钍系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年平均浓度大于各自导出空气浓度的十分之一时。有关放射性核素及其导出空气浓度参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4.2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4.2.1 依据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见表1。
表1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级别 |
日等效操作量的最大值,Bq |
甲 |
>4×109 |
乙 |
2×107~4×109 |
丙 |
<2×107 |
注1:表中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乘积再除以与操作性质有关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 |
4.2.2 天然铀和天然钍均系中毒组放射性核素,其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均为0.1。
4.2.3 稀土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物质,作为表面污染水平较低的固体,其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见表2。
表2 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性质 |
修正系数 |
干式发尘操作 湿式操作 贮存 |
10 100 1000 |
5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5.1 甲级工作场所和乙级工作场所应设卫生通过间及专用洗衣房并配备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以及提供皮肤、工作服相携出物品污染的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及污染衣具的贮存柜。
5.2 放射工作场所内部装修墙面和地面,所用材料应不易积尘和易于去污,并定期冲洗。
5.3 应用局部排风除尘系统,使内部保持负压。局部机械通风应当与全面机械通风相结合,并保证不同级别工作场所的换气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甲级6~10次/小时
乙级4~6次/小时
丙级3~4次/小时
5.4 由车间排出的含尘废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5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场所空气中含铀、钍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粉尘浓度应低于2mg/m3。
5.6 稀土生产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具。
6 场所监测和剂量估算
6.1 场所监测
a)稀土生产干式发尘操作放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内容要以空气中粉尘和氡、Tn及其短寿命子体浓度、粉尘中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为主。
b)稀土生产湿式操作放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内容要以空气中氡、Tn及其短寿命子体浓度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为主。
c)稀土矿石、精矿、成品等贮存场所的监测内容要以氡、Tn及其短寿命子体浓度和γ照射为主。
6.2 剂量估算
若有必要,应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剂量估算,估算方法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用表B.1给出的剂量转换系数(单位摄入量所致剂量)估算钍、铀及镭所致摄入后50年内的待积有效剂量。实际工作中依特定情况,也可采用矿尘及不同比例钍、铀化合物的剂量转换系数估算有效剂量。
7 稀土生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7.1 从事稀土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要求,由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放射工作。
7.2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和要求应按GBZ98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
A.1 依据吸入物质不同类型,按年剂量限值20mSv计算得到放射工作人员的有关核素导出空气浓度DAC,见表A.1。含铀钍粉尘(慢吸收速率类型)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MPC粉尘为2.0mg/m3。
表A.1 导出空气浓度DAC1)
核素j |
吸入物质类型2) |
DACj(Bq/m3) |
210Pb |
F |
1.5×100 |
210Po |
F |
3.8×100 |
224Ra |
M |
1.0×101 |
226Ra |
M |
3.9×100 |
228Ra |
M |
0.72×101 |
228Th |
M |
0.60×10-1 |
228Th |
S |
1.0×10-1 |
232Th |
M |
0.76×10-2 |
232Th |
S |
1.7×10-2 |
234U |
S |
2.3×10-1 |
238U |
S |
2.6×10-1 |
注1):表A1中的DAC值引自GB4792,并已作年剂量限值的修正,即取其五分之二。 |
A.2 为实施第4.1.2条,应采用下列公式判断,符合下列条件者应划为放射工作场所:
式中:
Cj——表A.1中所列有关放射性核素j的空气中浓度,(Bq/m3)。
CTh尘 —含铀钍粉尘在空气中浓度,(mg/m3)。
DACj ——表A.1中所列有关放射性核素j的导出空气浓度,(Bq/m3)。
MPC粉尘—含铀钍粉尘在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2mg/m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剂量估算方法
B.1 按第6.2条要求估算剂量时所用转换系数。
表B.11)吸入钍、铀系放射性核素或矿尘的剂量转换系数(μSv/Bq)2)
放射性核素 |
类型3) |
f 1 |
粒度AMAD(μm)5) | |||
0.5 |
1 |
5 |
10 | |||
232Th |
S |
0.0002 |
26 |
23 |
12 |
8.1 |
238U |
S |
0.002 |
8.4 |
7.3 |
5.7 |
3.5 |
226Ra |
M |
0.2 |
3.5 |
3.2 |
2.2 |
1.5 |
Th矿尘4) |
S |
n/a |
14 |
13 |
9.7 |
5.7 |
U矿尘4) |
S |
n/a |
6.9 |
6.2 |
4.5 |
2.9 |
1Th:1U4) |
S |
n/a |
9.9 |
9.2 |
6.7 |
4.1 |
3Th:1U4) |
S |
n/a |
11 |
11 |
8.1 |
4.8 |
10Th:1U4) |
S |
n/a |
13 |
13 |
9.1 |
5.4 |
注1):表B1和B2数据来自IAEA1997年10月发行(内部)的Radiation Protection from Thorium in industrial Operations(Draft Safety Report NSRW-78)P.14-15 |
B.2 当氡和Tn子体的暴露量较大时,应当利用表B.2中的剂量转换系数估算其所致剂量。
表B.21)氡和Tn子体暴露时的剂量转换系数
剂量转换系数值 |
剂量转换系数单位 | |
222Rn子体 |
220Rn子体 | |
1.4 |
0.47 |
mSv/(mJh/m3) |
5 |
1.7 |
mSv/(WLM) |
1.2 |
0.39 |
mSv/(mJ) |
注: 1)同表B.1 注1) |
B.3 当特定物质的参数未知时,在吸入含钍和含铀的灰尘后计算待积有效剂量时,可以用表B.3中对缺省参数的基本假设。
表B.3 对缺省参数的基本假设
缺 省 参 数 |
基 本 假 设 |
放射性核素成分 |
232Th和238U系均处于平衡态 |
粒度(AMAD) |
5μm |
吸收率 |
S类——高度不吸收 |
肠转移因子 |
对Th,为0.02%,对U,为0.2% |
220Rn,222Rn发射率 |
<1% |
呼吸率 |
1.2m3/h(71%轻度锻炼,29%休息) |
呼吸方式 |
鼻 |
呼吸防护因子 |
没有考虑防尘口罩的使用 |
注1: 引自表B1的同一出处,P15。 |
B.4 总有效剂量的计算公式(引自表B.1的同一出处,P65)
若有必要进行剂量评估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有效剂量ET。
ET=Hp(d)+hRDIRD+hRnPIRnP+hTnPITnP .............(B.1)
式中:
Hp(d)——在该年受到的来自贯穿辐射的个人剂量当量(mSv);
h ——单位暴露量或摄入量所致待积有效剂量。对于放射性灰尘应按表B.1给出的剂量转换系数计算;对于氡或Tn子体应按表B.2给出的剂量转换系数计算。
I—— 摄入量或暴露量。对于放射性灰尘,用Bq表示总α摄入量;对于氡或Tn子体,用mJh/m3表示暴露量。
脚注:RD指放射性灰尘;RnP指氡子体;TnP指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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