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文 号】:DL 612-1996
【颁布日期】:1997年2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1日
【标 题】: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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