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文 号】:DL/T 528-93
【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日
【标 题】: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
2 引用标准
GB6162 静态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7261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DL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的型式、额定参数和外形尺寸
3.1 型式
3.1.1 本装置的安装方式为嵌入式。
3.1.2 本装置结构为插件式背后接线方式。
3.2 额定参数
3.2.1 交流额定电压:
3.2.2 交流额定电流:1、5A。
3.2.3 额定频率:50Hz。
3.3 外形尺寸
由企业标准规定。
3.4 重量
由企业标准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工作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5~+40℃;
b.相对湿度:5%~9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2 仲裁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20±2℃;
b.相对湿度:60%~70%;
c.大气压力:86~106kPa。
4.3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4 周围环境
装置的使用地点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和导电尘埃,无严重霉菌,无剧烈振动源,有防雨、雪、风、沙、尘及防静电措施。
4.5 直流电源
4.5.1 输入电压:
a.额定电压:110、220V;b.允许偏差:-20%~+10% ;
c.纹波系数小于5%。
4.5.2 逆变电源输出电压:
a.额定电压:+5、±12(±15)、+24V;
b.允许偏差及纹波系数由企业标准规定。
4.6 直流电源功率消耗
由企业标准规定。
4.7 交流回路功率消耗
a.交流电压回路在额定电压下每相小于1VA;
b.交流电流回路在额定电流下每相小于1VA。
4.8 继电器特征量
4.8.1最大灵敏角:90°±5°(90°接线)、180°±5°(0°接线)。
4.8.2动作范围:180°±10°。
4.8.3 动作功率整定值:0.5%~5%额定功率。
4.8.4 动作时间:2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30ms。
4.8.5 返回时间:2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30ms。
4.9过载能力
4.9.1 交流电压回路:1.1倍额定电压连续运行。
4.9.2 交流电流回路:
a.2倍额定电流连续运行;
b.10倍额定电流允许16s;
c.40倍额定电流允许1s。
4.10 误差要求
4.10.1 刻度误差:不大于±5%。
4.10.2 温度变差:不大于±5%。
4.10.3 无功对动作功率的影响:无功功率变化范围在0~0.6倍额定视在功率时,其动作功率的变化不大于±10%。
4.11 绝缘性能
4.11.1 绝缘电阻:
装置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带电电路之间,用开路电压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4.11.2 介质强度:
4.11.2.1 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无绝缘击穿或闪络现象出现。
4.11.2.2 试验电压值按表 1进行选择。
4.11.2.3 试验过程中,任一被试回路施加试验电压时,其余回路应互连接地。
4.11.3 冲击电压:
装置的直流电压输入回路,信号报警输出触点回路对地及回路之间,应能承受1.2/50μs的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开路试验电压5kV。试验后,装置应无绝缘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4.11.1条规定。
表 1 V
被 试 电 路
|
绝缘电压等级
|
试 验 电 压
|
整机输出端子及背板线对地
|
<250
|
2000
|
直流输入回路对地
|
<250
|
2000
|
信号及报警输出触点回路对地
|
<250
|
2000
|
整机带电部分对地
|
<60
|
500
|
4.12 高频电气干扰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GB6162规定的干扰试验。试验电源频率为100kHz和1MHz,试验电压幅值:共模2500V、差模1000V的衰减振荡波。试验时对被试装置施加直流电源,按GB6162第3.3条表3所列临界条件下叠加干扰试验电压,装置不应误动或拒动,电气元件不应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4.8条和第4.10条规定。
4.13 湿热性能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21章规定的湿热试验,最高试验温度+40℃,最大相对湿度为95%,试验周期数为2d,每一周期历时24h的交变湿热试验。在试验结束前2h内,用开路电压500V的兆欧表测量各电路对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5MΩ,介质强度不低于第4.11.2条规定的工频试验电压幅值的75%。
4.14 贮存、运输极限环境温度
装置的贮存、运输、安装允许的环境温度为-25~+70℃,在不施加任何激励量的条件下,不出现不可逆变化,温度恢复后,装置性能应符合第4.11条和第4.13条规定。
4.15 振动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6.3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振动耐久能力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6 冲击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7.5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冲击耐久能力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7 碰撞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8章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碰撞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8 结构、外观及其他
当装置为机箱型式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4.18.1 装置应有金属机箱保护,机箱前面应有透明面罩,以便运行人员观察运行状态及信号指示,还应考虑发热元件的通风散热要求。
4.18.2 装置机箱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及电磁辐射干扰的防护措施,机箱的不带电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可靠接地。
4.18.3 装置面罩应设置铅封,启封后方可进行检查和调试。
4.18.4 装置模件应插拔灵活、接触可靠、互换性好。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各项试验均应在第4.3条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条件应相对稳定。
5.1.2 被试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并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对测试精度的影响。
5.2 结构和外观检查
按第4.18条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5.3 技术性能试验
5.3.1 动作特性和动作功率试验。
试验接线原理见 图 1。
图 1 试验接线原理图
本项试验可以采用常规的调压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试验中电流回路应考虑使用滤波电感滤去谐波以及功率表在小电流、小电压时的精度,降低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也可以采用多功能继电保护综合测试仪,其试验电压、电流分别从图1中的PQ、MN端子输入。
5.3.1.1 动作功率试验:
a.加入额定电压100V和额定电流(5A或1A),改变角度(在动作区内取100o、180°、260°三点)。测量动作功率,此时动作功率与在灵敏角下的动作功率比较,其变化应不大于10%。
b.加入额定电流(5A或1A),在最大灵敏角下,电压为0.8倍和1.15倍额定电压时测量动作功率,其变化应不大于5%。
5.3.1.2 潜动试验:
电压潜动和电流潜动按企业标准进行试验。
5.3.2 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
在最大灵敏角下,加2倍动作功率,用二极控制开关元件的一极施加电压,另一极同时起动毫秒计,用继电器的输出接点停毫秒计,测量继电器的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重复测量10次,取最大值。
5.4 振动试验
根据第4.15条要求,按GB7261第16章规定,对装置进行振动耐久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5 冲击试验
根据第4.16条要求,按GB7261第17章规定,对装置进行冲击耐久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6 碰撞试验
根据第4.17条要求,按GB7261第18章规定,对装置进行碰撞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7 绝缘试验根据第4.11条要求,按GB7261第20章规定,分别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介质强度及冲击电压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8 湿热试验
根据第4.13条要求,按GB7261第21章的规定,对装置进行湿热试验。
5.9 电气干扰试验
根据第4.12条要求,按GB6162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高频干扰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10 连续通电试验
5.10.1 连续通电是装置出厂检验的最后试验项目,通过连续通电试验的装置可以装箱发运。
5.10.2 连续通电试验的被试装置只施加直流电源,必要时可施加其他激励量进行功能检测。
5.10.3 连续通电试验时间为100h。
5.10.4 在连续通电试验过程中,装置应工作正常、信号指示正确,不应有元器件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
5.11 温度贮存试验
按GB7261第22章规定,进行温度贮存试验,严酷等级采用22.2.1方法1;
低温温度: -25℃;
高温温度: +70℃;
循环次数: 1次;
每一温度下试验持续时间:3h;从低温转为高温的转换时间:2~3min。
试验后装置的电气性能应满足第4.14条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装置出厂前必须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检验:
b.功能检验:
c.绝缘电阻检验:
d.介质强度试验;
e.连续通电试验。
6.2 型式检验
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要对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6.2.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c.批量生产的装置每4年1次;
d.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批产品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与顺序:
a.外观检查;
b.功能检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温试验;
e.冲击电压试验;
f.抗干扰试验;
g.湿热试验;
h.温度贮存试验;
i.振动试验;
j.冲击试验;
k.碰撞试验。
上述检验项目中f、g、i、j、k等项目具有破坏性,在产品设计定型前进行,而一般型式检验应慎做。
6.2.3 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别:
6.2.3.1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为检验样品,然后分两组分别进行检验。
A组样品按第6.2.2条规定的a、b、c、d、e检验内容进行技术性能检验。
B组样品按第6.2.2条规定的f、g、i、j、k检验内容,进行具有某种破坏性的极限性能检验。
6.2.3.2 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装置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2.3.3 装置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第4.10~第4.17条要求中的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检验中装置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试验结果没有影响,可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装置必须在机箱的显著位置设置持久、清晰的标志,产品标志的内容包括:
a.装置型号及代号;
b.产品名称的全称;
c.制造厂名全称及商标;
d.额定参数;
e.对外端子接线图(或表);
f.出厂年月及编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志: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包装箱外面
应标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字样。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前的检查:
a.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技术文字、附件、备品备件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7.2.2 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插件插箱及可动部分应锁紧扎牢,包装应有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运输装卸按包装箱上的标志进行操作7.4 贮存
包装完好的装置贮存运输环境温度应符合第4.14条的规定,长期不用的装置应保留原包装,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库房内贮存,并不受酸、碱、盐及腐蚀性、爆炸性气体和灰尘、雨、雪的侵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静态继电保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建石、陈泉英。
责任编辑 :tina710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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