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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1998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702批准 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 81189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81189有关章、节差别如下:

4章,原标准头盔按性能要求分甲、乙两种;现改为按头盔结构和性能分全盔与半盔,每种又分成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

5章,对头盔通风孔、壳体内外表面突出物等提出新的要求;明确了上、下视野及头盔质量要求;对全盔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性能要求。

6章,规范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的检验。

7章,修订了检验规则;删除了与现行法规不相符的条款。

8章,增加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8118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空军第四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河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生、徐建仁、魏光松、李云鹤、俞春俊、杨家森。

本标准19892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二者简称乘员)佩戴的头盔。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0000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

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装具。

32 壳体

头盔的外层结构。

33 缓冲层

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4 舒适衬垫

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35 佩戴装置

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36 护目镜

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

37 护目镜透过率

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8 全盔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能对眼、面、下颌部起保护作用。其壳体与护颌部件为一整体结构的头盔。

39 半盔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的头盔。

310 基础平面

由左、右耳屏点和右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也称头水平面,即图1OO′平面。

1 基础平面(OO)侧视图

311 参考平面

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该距离由头型型号决定,见图2及表1

312 试验头型(以下简称头型)

检验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13 试验区

头盔的检验范围,即图2中的AA′以上部位。ZZ′为中央垂直轴。

2 参考平面和试验区(AA′以上部分)侧视图

1 不同头型型号的基础平面和参考平面 mm

X

Y

120

25

130

27

140

30

314 保护区

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即图3中的ACDEF上包线部分。不同规格尺寸头盔的保护区范围见表2

315 眼顶高

眼外角点至头顶点垂距。

316 眼突枕突距

眼前突点至枕后突点水平距离。

3 头部保护区(ACDEF上包线部分)侧视图

2 不同规格尺寸头盔的保护范围 mm

规格

尺寸

AC

HD

55

70

57

72

60

75

4 种类和规格

头盔按结构和性能分全盔与半盔两种,每种按GB 10000中的头围分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应分别满足第5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见表3

3 头盔规格尺寸 mm

规格

头围尺寸

540560

560580

580600

注:头围尺寸允许小于表6头水平围20 mm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

头盔由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组成。

511 壳体

a)用质地坚韧、耐用并能较多地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制成;

b)表面涂层颜色鲜明、光洁,不易沾污及脱落;

c)在检验中壳体应保持完整无损,不得出现裂口;

d)壳体可拆卸部件取下后,不得降低其防护性能,也不得对人头、颈部造成刺伤;

e)护目镜连接件不得超过壳体外表面7mm,系带等其他连接件不得超过壳体内、外表面3mm,连接件不得有毛边;

f)壳体设通风孔时,其孔径不大于13 mm

g)边沿应镶嵌软质圆钝的缘圈,以防直接损伤头颈部;

h)应覆盖头部保护区(含耳罩部分)

512 缓冲层

a)用能较多地吸收碰撞能量,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

b)形状、规格尺寸适体,佩戴不移位;

c)如设通风孔,其孔径不大于13mm

d)应覆盖头部保护区(耳罩可视作缓冲层的一部分)

513 舒适衬垫

a)用体感舒适,吸汗、透气,对皮肤无毒、无害的耐用材料制成;

b)舒适衬垫(含标记)与缓冲层连接,不得使用对人体有毒或有腐蚀性的粘合剂,也不得用针线缝制;

c)保证头盔佩戴的舒适性。

514 佩戴装置

由系带、搭扣及连接部件组成。结构应保证乘员佩戴头盔牢靠舒适,解脱方便。

515 护目镜

由满足透光性能和冲击强度性能的材料制成。

52 性能

521 保护范围

必须覆盖图3所示的头部保护区。

522 头盔质量(含附件)

按照63规定进行检验,全盔不大于160 kg;半盔不大于130kg

523 头盔视野

按照6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左、右水平视野不小于105°,上视野不小于7°,下视野不小于30°。

524 头盔护目镜

5241 按照65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护目镜不得被击穿或破碎。

5242 按照65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小于85%。

525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

按照6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不得出现伸长量超过25 mm或系带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及搭扣松脱的现象,并在67规定的检验中不得出现以上现象。

526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以传递到头型上的加速度及其作用时间衡量,检验按照6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1 全盔

a)加速度峰值不超过300 g

b)加速度超过150g的作用时间应小于4 ms

5262 半盔

a)加速度峰值不超过400g

b)加速度超过200g的作用时间应小于2 ms(加速度峰值均不超过300g,此项不作要求)

c)加速度超过150g的作用时间应小于4ms

527 头盔耐穿透性能

按照6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钢锥不得穿透头盔与头型产生接触。

6 检验方法

61 实验室环境条件

温度21℃±5℃,相对湿度40%~80%。

62 头盔结构、规格尺寸、保护区检验

621 检验工具

分度值为05 mm的长度测量器具及小、中、大号标准头型。

622 检验步骤

a)用测量器具检测壳体内、外表面的连接件及通风孔等;

b)测量头盔规格尺寸及保护区,将头盔佩戴到相应规格的标准头型上,顶端加5 kg载荷,测量头盔的保护区,并标出试验区;

c)检验结果按51521规定评定。

63 头盔质量检验

631 检验工具

分度值为00l kg的秤。

632 检验步骤

a)称量并记录盔质量,按kg计,有效数字取三位;

b)检验结果按522规定评定。

64 头盔视野检验

641 检验装置

由视野计支架、角度标尺、标杆、头型及头型固定座等组成,装置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标杆旋转中心位置应处于头型中央矢状面的眼顶高114mm、眼突枕突距182 mm的前点上,以保证测量的视野为人眼水平左、右及上、下视野;

b)分度值为1°;

c)量程范围应满足523要求。

642 检验步骤

a)将头盔端正地佩戴在头型上;

b)测量左、右水平视野时,将角度标尺放置水平位,转动标杆紧靠所测头盔左、右边缘,标杆在角度尺上指示的角度值即为头盔左、右水平视野;

c)测量上、下视野时,将角度标尺由水平位转向垂直位,转动标杆紧靠所测头盔上、下边缘,标杆在角度尺上指示的角度值即为头盔上、下视野;

d)检验结果按523规定评定。

65 头盔护目镜性能检验

651 护目镜冲击强度性能检验

6511 检验装置

由铅球(质量1 g±01 g、直径55 mm±01 mm)及固定头盔的专用箱组成。

6512 检验步骤

a)将配有护目镜的头盔佩戴到固定头盔的专用箱内的头型上;

b)将铅球对准护目镜检验位置,铅球以140170ms的速度击中护目镜,检查护目镜损坏情况;

c)在护目镜上任选三点进行检验,各点间距80mm±5 mm

d)检验结果按5241规定评定。

652 护目镜透过率性能检验

6521 检验装置

透过率测定装置的示值误差不大于3%。

6522 检验步骤

a)将被检验护目镜置于测量装置上;

b)在护目镜上任选三点进行检验,各点间距80mm±5 mm

c)检验结果按5242规定评定。

66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检验

661 检验装置

由架体、头型、标尺、砝码、加载机构及模拟下颏装置(见图4)等组成。

4 模拟下颏装置

662 检验步骤

a)将头盔佩戴在头型上,系带穿过模拟下颏并系紧之;

b)按照表4施加初载荷,维持30s,随即确定标尺起始零位;

c)510s内,将载荷加至表4规定的检验载荷后,维持2 min,随即读出标尺指示的伸长量;

d)检验结果按525规定评定。

4 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检验载荷 kg

头盔种类

初载荷

检验载荷

全盔

23±05

136±1

半盔

15±05

90±1

67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检验

671 头盔样品检验前处理

头盔样品必须按照表5规定处理后方可进行检验。每顶头盔样品选一项处理。

高温或低温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在5min内完成一处的两次检验;第二处检验,应将头盔样品放回保温箱中再处理20 min以上,方可进行检验。水浸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淋干20 min后进行检验。

5 头盔检验前处理

温度

时间

h

高温

50±2

424

低温

-20±2

424

水浸

23±5

424

672 检验装置

由摆头式或落头式碰撞试验台及测试分析仪器系统组成。试验台应符合5266721673

关保证碰撞能量、碰撞效果一致的规定。

6721 碰撞试验台

由台架、头型、头型固定架、升降释放机构、砧、砧座及座基等部件组成,其主要部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头型:由近似人体头部频率响应的结构及金属材料制成,频率响应1 400Hz以下平坦,最低共振频率为2 500Hz。头型分小、中、大三个型号,见表6及图5。坠落头型的总质量(含传感器及连接件)分别为小号 ,中号 ,大号 kg。其中,传感器及连接件的质量不大于坠落头型总质量的25%。

6 头型尺寸 mm

符号

名称

误差

A

头水平围

560

580

600

±2

B

头长

180

190

200

C

耳额距

100

105

110

D

头宽

155

166

177

e

耳顶高

120

130

140

5 头型

b)砧及砧座:砧系圆形平板砧,用工具钢(T10A)制成,直径127 mm、厚度15 mm以上,碰撞面粗糙度不低于Ra08、硬度不低于HRC50。砧与砧座刚性连接,砧座须刚性固定在座基上,并保证砧碰撞面与头型碰撞点法线垂直。

c)座基: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座基质量不小于16 t

d)升降释放机构:以不影响头型(含头型固定架)佩戴被检头盔后自由坠落的结构形式制作。

6722 测试分析仪器系统

由加速度传感器、放大器及数据处理、显示及记录等部分组成,其主要性能要求如下:

a)频率响应范围 1 000Hz,频带截止点 dB,衰减斜率-9-24dBoct

b)满足526提出的加速度值检测要求。

c)测量不确定度5%。

673 检验步骤

a)将加速度传感器刚性地固定在头型碰撞检验部位,传感器敏感轴与头型碰撞点法线夹角不得大于5°。

b)校准碰撞检验装置:调整碰撞试验台头型落高(落高系头型碰撞点至砧碰撞面之间垂距),使之与标准试块碰撞。加速度峰值必须达到400g,连续碰撞三次,每次碰撞加速度峰值偏差不大于3%;200g的作用时间偏差不大于01 ms。检验前及检验后各进行一次校准,如检验后加速度峰值和200g作用时间超出上述要求,被认为检验结果无效。

c)将经过检验前处理的头盔佩戴于相应的头型上,系紧系带,按表7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d)检验结果按526规定评定。

7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检验条件

砧型

落高

检验部位

每处碰撞次数

平板砧

1 830 mm±5 mm

试验区的前、后、左、右任选四处,相邻两处间不小于120 mm

每处两次,同一处碰撞点偏移不大于5 mm

68 头盔耐穿透性能检验

681 头盔检验前处理

671规定,每顶头盔任选一项处理,或在常温下进行检验。

682 坠落式穿透试验台

由坠落台架、钢锥、头型、导轨及升降释放机构等组成,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坠落台架:系实现钢锥沿导轨升降、释放、定向冲击头盔的架体,应保证683c)规定的钢锥落高要求。其底部固定于质量为不小于1 t的钢筋混凝土基础上。

b)钢锥:结构和尺寸见图6,材料为工具钢(T10A),质量 kg,硬度不低于HRC50。图中L为参与穿透部分的高度,应大于40mm

c)头型:须符合6721a)有关头型尺寸的规定,并刚性地固定于坠落台架底部基础上。

6 钢锥

683 检验步骤

a)将经过检验前处理后的头盔佩戴于相应的头型上,系紧系带;

b)313规定的试验区内选择穿透检验部位;

c)按照表8规定的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d)检验结果按527规定评定。

8 头盔耐穿透检验条件

头盔种类

检验次数

钢锥落高

两次检验部位间距

全盔

2

3 000 mm±5 mm

不小于75 mm

半盔

2 000 mm±5 mm

注:落高系钢锥尖至头型试验点间的垂距。

7 检验规则

鉴于该行业产品特点,本标准不规定检验类别,仅规定有关基本要求,是对企业各类检验或国家监督检验的起码要求。企业须在此基础上根据本企业及产品情况,对检验类别、项目等有关抽检方案在企业标准中作出具体检验规定。

71 头盔(全盔或半盔)按结构、材料、规格尺寸相同的为一品种,每一品种按2 000顶为一检验批(不足者按一批计算),每批抽取样盔6顶。采取随机抽样,抽样场合不限。

72 样盔检验顺序、项目、要求及方法见表9。样盔检验分配,第16项和第8项每批抽取的6顶样盔全检,第8项在第7项检验后进行。

9 检验顺序、项目、要求及方法

顺序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检验方法章条号

1

结构、规格尺寸

511512513与表3

62

2

保护范围

521

62

3

质量

522

63

4

视野

523

64

5

护目镜

524

65

6

佩戴装置强度

525

66

7

吸收碰撞能量

526

67

8

耐穿透性能

527

68

注:第7项高温、低温、水浸各检二顶。

73 不合格判定

731 样盔检验中,一项性能的一个单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批产品不合格。

732 当判定检验批产品不合格后,允许改进产品,提交第二次检验;但抽取样盔数量为第一次的两倍。如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顶头盔应有以下永久性标志: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c)商标;

d)产品种类;

e)产品型号、规格;

f)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或编号;

g)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h)合格标志。

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821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81规定的有关标志。

822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注明防止碰撞、受潮和有机化学物品的侵蚀。

823 应附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至少应说明以下几点内容:

a)应提醒购买者挑选适合自己头型尺寸的合格的头盔;

b)使用时必须系紧系带;

c)头盔如果发生过一次较大撞击事故应停止使用或送工厂鉴定是否可继续使用;

d)注意保管,不要用有腐蚀性溶剂擦洗头盔外表,不要撞击头盔;

e)使用期限由工厂根据产品情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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