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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洛矿难”问责始末

作者:东 方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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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对宜洛煤矿事故处理的通令》 

 

  始建于1907年的宜洛煤矿,是一座“红色煤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地下工作者在此宣传抗日主张,壮大党的力量。1948年8月,洛阳行署派员接管宜洛煤矿,调入部分党员干部和工人,组织恢复煤炭生产。1949年1月1日开始产煤,同年9月5日,中共宜洛煤矿党支部委员会成立。当时,宜洛煤矿共有300多名工人,每天产煤约200t。

事故

  1950年2月27日晚6时45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所属的宜洛煤矿李沟矿井内突然冒出一团火球,接着是一声巨响。当时,井下有200多名矿工。

  事发后,煤矿立即组织矿工下井救援。但是那时技术条件落后,没有专业的救护队伍,下井救援的矿工们甚至都没有矿灯和安全帽。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轮番下井,最终成功救出58个人。洛阳行署、宜阳县和当地驻军派来了医护人员,公安、部队到矿上维持秩序。

  事故发生的李沟矿井煤层厚,但比较松软,矿井坍塌后堵塞了矿坑和巷道,井下烟雾弥漫。除了一部分矿工是当场烧死的,大部分人因空气不通,被活活闷死。4月22日最后一具尸体运出,救援时间长达55天。

  此次事故共造成174名矿工死亡,39人受伤。官方给出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发生的第一起最大、最重、最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定论。

调查

  “宜洛矿难”发生后,矿工尸体被临时安放在一片空地上。一些尸体被烧变形,难以辨认,亲属悲伤欲绝。一个老人找不到儿子遗体,气急之下用头撞树,矿工会主席跪倒在老头面前,哭着说:“以后我就是你儿子,给你老人家养老送终。”

  那段时间,宜洛煤矿接待矿工家属,以及多家单位的人数超过了3500人。档案记载,“死难工友家属每人获补大米、小米、小麦各15kg,每户补偿最少100kg煤,均由专人送到当事人手中……经统计,用于埋葬、抚恤、抢修工程等各项善后费用共折麦子超过90万kg。”

傅宝现讲述“宜洛矿难”

  1949年底,15岁的傅宝现流浪到宜洛煤矿,靠挖煤维持生计。1998年,傅宝现从宜洛煤矿副矿长职位上退休。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工人在井下吸烟是常事,根本没人管。傅宝现认为,在煤矿干活的人成分复杂,大部分是贫苦农家孩子和乞丐,还有地痞、土匪等。矿上无保安制度,无劳动纪律,检查机制形同虚设,矿领导疏于监管。

  1950年头3个月,全国煤矿曾发生过10次严重事故,尤以“宜洛矿难”死伤人数最多,损失最大。事故发生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南军政委员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此均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派彭达等3人,组成检查小组,核查该矿管理情况,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善后处理办法。

  据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950年3月9日出具的第一份报告书显示,李沟矿井被炸面积1万600m2,占井下全部面积的1/3以上。

  1950年3月13日,《人民日报》头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编者按”中说:“近来全国各地矿厂,特别是煤矿,屡次发生不幸的事件,使国家财产和工人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应该引起我们严重的警惕。此次国营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又一次地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矿失火的具体原因,虽然正在查究,不久即将有结果公布。但从这一事件的初步简略报道中,已经足以唤起各地矿厂的高度注意。各地矿厂亟应切实设法改善领导与管理方法,检查安全设备情形,努力防止此种不幸事件的继续发生。”

  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也结合这次事故,开展思想教育运动,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批判只重机器不重视人的错误观点。

检讨

  1950年3月2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主持召开了“宜洛矿难”事故检讨会,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原因是:该矿沼气浓度较高,且用土法开采,无通风设备,井口少,风流极弱,并且还有漏风现象。这些问题虽经工友数次提及,但未引起该矿领导和主管工程人员的注意,导致热度增高,沼气聚集。且该矿无下井检查制,很多人在井下吸烟。3月7日由井下运出的4具尸体中,身上都装着火柴和纸烟,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吸烟划火引起。加之该矿巷道工程极不牢固,爆炸引发棚架多处塌陷,导致死伤者增加。

  中南区重工业部部长朱毅在检讨中说:“该矿早经中央决定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但该部却迟迟未予接受。在暂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期间,又未加强对该省工矿的领导。因此,事件的发生,该部须负主要责任,请求中南军政委员会予以处分。”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被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由省营变成国营煤矿,并被列为国家第一个5年计划重点工程。接着,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一清、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钱瑛亦均进行了检讨。李一清在检讨中说:“该委员会没有对公营企业进行系统改革,致使宜洛煤矿等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合理现象,造成这一后果,自请处分。”钱瑛说:“该事件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已派人前往调查,而中南区监察委员会却未加以重视,应进行深刻检讨。”

  邓子恢则将此事故定性为“严重的惨案”。他说:“人民政府应该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坚决反对拿劳动人民生命开玩笑的态度。”他提议: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处理宜洛死伤工友,所支付的埋葬、治伤、抚恤、垫发工资救济家属等费用,由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予以报销;检查宜洛煤矿的安全设备,在未有安全保证以前,不急于开工;对宜洛事件责任的追究,除宜洛厂矿负责人及河南工商厅已决定处分外,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给河南省府及中南重工业部以应有处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对此事事前检查不严,事后重视不够,也应进行自我检讨。

  中南军政委员会自行检讨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特邀最高人民检察署、劳动部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燃料工业部等机关负责人座谈,一致认为宜洛煤矿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领导不注重工人生命安全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

问责

  1950年6月,在周恩来总理提议下,政务院召开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专门讨论研究对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会议一开始,周总理就指出,宜洛煤矿事故之所以提到国家政务会议上讨论,因为这不是一省一地的事,也不仅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

1963年3月30日,毛主席、周总理亲切接见全国煤矿基建会代表

  会议经过研究,决定对于严重官僚主义、盲目发动竞赛,不顾安全的主要责任者——新豫煤矿公司经理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十几名各级负责人分别被开除、撤职,直至被判刑。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和河南省工会副主任记大过一次,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被予以警告处分。会议还决定向全国各地发出通报,要求必须纠正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错误思想,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煤矿设备与采煤方法等。

  1950年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下发对河南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表示接受所受处分,保证今后贯彻执行工矿保安工作的指示。并已派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前往新豫煤矿公司及宜洛煤矿,遵照通报所示,分别处理各应受处分的失职干部。河南省总工会、新豫煤矿工会、宜洛煤矿工会的相关领导,均在报纸上向群众作了公开自我检讨。

  后经司法机关审判,宜洛煤矿工务科副科长张保三和带班班长毛得才被判处死刑。其中,张保三被认定“带领工人偷了170多袋煤,但不能认真检讨,企图推却责任。”毛得才未履行职责,事发时未下井作业,并“领导工人集体偷煤,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 其他事故责任者分别判处1年半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发3个月后,中南军政委员会特派军代表进驻宜洛煤矿。宜洛煤矿被接管后,井下开辟了安全避难所,增设700多盏矿灯,还有7盏检查沼气含量的安全灯,以及1部测风仪。

当年的宜洛煤矿现已改为义煤义络集团

  20世纪5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宜洛煤矿一直在生产。2002年,该矿宣布破产,改制为义络煤业公司,李沟矿井被废弃。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全体矿工为174名死难工友立碑纪念。

  落实

  “宜洛矿难”发生时,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到了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是我国首部事故处理成文法规,它标志着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1991年国务院以《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为基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302号令,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必须对生产安全负责,明确规定发生特大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国家在《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等法律条文里,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对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都进行了规定。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至此,我国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事故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编辑 高琦祎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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