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3年1月22日,甘肃省正式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省安委会把存在以下10类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10类列入“黑名单”企业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在生产安全领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