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3年2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通知,重申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要求所有煤矿必须确保按原计划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通知强调,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优先建设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应当优先选择专用钻孔、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为避险人员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采用井下压风管路作为避难硐室专用管路供风的,应当对压风系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灾变时压风系统被破坏;采用专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氧(风)的,在满足人员避险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不再配置避难硐室高压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
该通知还强调,煤矿企业要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要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安全避险设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