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20年),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而目前一些企业农民工因工重伤人员接受“一次性赔偿”后,就成了终生的赔偿,这是不是国家法律上的欠缺与不公?
河北邱县 庞金鹏
庞金鹏先生:
工伤不是一次性赔偿,工伤更注重对基本生活的长期保障,这主要通过伤残津贴制度实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整个工伤待遇中的比例很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当时中国国情设立的,在理论上并不适宜设置这一待遇。实践中的一次性赔偿是对工伤伤残津贴的折算,必须以当事人自愿要求为前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要求: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国家在试行一次性支付政策上是很谨慎的,这与政策发布时的普遍性问题有关,目前,国家政策上并不支持一次性支付。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