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公司的客户喝酒后,搭乘醉酒者无证驾驶的车辆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遇难。人社局认为,员工是下班途中遇难,认定为工伤。企业不满此认定,将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29岁的陈某辉是白云区某化工公司员工。2012年3月7日晚,陈某辉与同事参加公司与客户单位某皮革厂的聚餐。晚上10点30分,双方酒足饭饱后,皮革公司员工李某星开着陈某辉同事的车,搭乘陈某辉等5人返回。
车辆行驶至白云区一环路附近时,与文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李某星、陈某辉当场死亡,小车内其余4名乘客受伤。据调查,司机李某星属于醉酒、无证驾驶。交警认定,李某星负事故主要责任,文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2年7月6日,白云区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责任书》,认定陈某辉的死亡系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陈某辉系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但化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化工公司在庭上表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又未出具确切证据证实陈某辉当时是醉酒状态。
化工公司同时认为,陈某辉认为陪客户喝酒是社会风气和习惯,不能就此肯定是在“上班”。当时的时间和行车路线都不符合“上下班”的要求。白云区人社局的认定“无异于鼓励员工下班后积极陪老板或客户喝酒,既不影响拿工资,又能白吃白喝,出了事又有人买单”。
白云区人社局回应称,职工按照单位安排或组织从事活动的时间、场所,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因此,陈某辉按领导要求参加与单位业务相关的聚餐活动,结束后回家,应视为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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