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在河北承德探访尘肺矿工郭海良(左五,现已病故)
从2007年到2012年,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5年,同时,也是中国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变迁幅度最大的5年。2008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争议中产生,《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陆续得以修改。
过去的5年,是中国劳动法律的迅速变革与劳动关系的剧烈变迁的5年。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劳动者权利的影响如何?当前工伤维权的现状如何?发展趋势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义联劳动维权研究报告》提供了一个解答。
漫长的维权之路
《义联劳动维权研究报告》提到如下案例:
2011年11月,马萍案件行政诉讼二审前,韩世春律师(右一)与马萍交流
马萍,1970年出生,内蒙古人,劳动合同制协税员。1999年11月,马萍在到农村收税的过程中,被抗税农民打伤。事情发生后,马萍将被打经过向单位领导进行了报告,并要求按工伤处理。在随后的治疗期间,马萍多次向领导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一直拖着不办,并于2000年10月伪造马萍签字的辞职申请,做出了辞退马萍的决定。受伤后又遭到这样的待遇,马萍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病情进一步加重,逐步发展成间歇性精神病,丧失了行走能力,进而演变成全身性疾病。
潘海,1982年出生,河南光山人。农民工潘海受个体工商户雇佣,从事不锈钢部件加工工作,2007年6月在工作中受伤。个体老板一次性给潘海5000元钱,要求潘海以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潘海在两名工友的见证下,同意并签了协议书。后来,潘海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几经周折,历时一年的时间,潘海才最终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支持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0万6 786.13元。但是,自潘海就工伤一事申请认定之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就开始转移财产,待到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租赁的场地已经人去楼空,业主也消失不见。从受伤至今6年的时间,潘海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近11万的裁决也成了一纸空文。
2010年1月19日,韩世春律师(左一)在北京孙河探访工伤职工
杜庆会,1991年出生,江苏徐州人。2010年3月,杜庆会在某钢结构公司承接的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杜庆会在工作时被掉下的钢梁砸伤右脚脚趾。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包工头不配合治疗,杜庆会在脚伤未愈的情况下被迫出院,回老家维持简单治疗并养伤。回家后,杜庆会多次要求父母到北京打官司,向公司和包工头要赔偿,但父母对此要求未予满足。2010年8月31日,杜庆会在家中服剧毒农药自杀。
记者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了解到,这只是他们接收的劳动争议类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漫长的工伤维权之路,其中的艰难已经可以管窥。
工伤维权现状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韩世春的介绍,此次发布的《劳动维权研究报告》,汇集了从2007年到2012年10月31日,中心接收的4146个案例,其中工伤案例占10%~15%,通过定量分析和个案研究,客观反映了劳动者工伤维权的现状。
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历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情况分析,劳动争议总体呈现递增的趋势,涉及工伤的案例近年来仍属于平稳态势,没有呈现明显增长。
在劳动关系领域,涉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工伤案件,涉访率更高。根据对63起10人以上群体性案件的涉访情况统计,曾多次信访的案件达44起,涉访率为69.84%。比如义联2010年处理的房山群体性职业病案件,200余名职业病农民工曾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卫生部、北京市政府、房山区政府等机关群访。
高昂的维权成本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比维权之路更让他们无措的,是高昂的维权成本。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记者了解到,根据对4146个案件的细化统计,从民事一审、二审案件比例来看,劳动争议案件仅通过一个程序解决的比例非常小,大部分都需要经过两个以上法律程序。这一情况说明劳动争议呈现相对激烈的劳资对峙状态。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漫长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经历3个法律程序,排除司法机关审查、送达等时间因素,最长需历时18个月;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普通工伤案件,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计算,如将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前后需历经12个程序,耗时36个月以上,而如果是职业病案件,经历的程序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个,耗时也将更长。实际上,由于劳动争议的频发,加之各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员及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人员的配备不齐,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仅仲裁程序就需要将近一年的处理时间。为了避免超审限的问题,一些劳动仲裁部门在立案当时即向当事人送达延期审理告知书,而人民法院则是采取延长审限的做法,或者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劳动者平均牺牲30%以上利益
根据统计,义联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占案件总数的20.7%,其中工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的较多。
现阶段,调解意向的达成,都是以劳动者做出巨大让步为前提的。随机抽取了100个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其中30个为追索工伤待遇案件。分别核算了法定赔偿标准,再对比调解金额,核算劳动者让步幅度结果显示:30个工伤待遇案件,含工亡案件和一般性工伤案件,劳动者的让步幅度在3%~61%之间,平均让步幅度为26.2%。由此可见,在调解案件中,根据诉讼内容的不同,平均让步幅度在30%~60%之间,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调解在诉前或仲裁环节中成功率较高,对于有仲裁裁决结果的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后,由于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裁判尺度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且有裁决结果做支撑,调解成功率相应降低。
以工伤案件为例,根据案件统计,工伤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10%,申报工伤时需经过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程序的,达案件总数的80%以上。而经过劳动关系仲裁程序后,继续提起诉讼、上诉的,又占90%以上。繁复的处理程序与工伤职工迫切的治疗需求之间不能匹配,工伤职工只能以牺牲赔偿金额为代价,换取工伤补偿款以维持治疗和生存。部分工伤职工,甚至在工伤认定环节因证据不充分而接受较低的调解金额。
工伤维权发展趋势
群体性劳动维权趋势明显
近年来,劳动者具有了强烈的维权意志。维权手段由个体维权向群体维权转变趋势明显,人员规模少则十数人,多则百人、千人。在群体维权事件中,逐渐呈现组织化趋势,内部角色分工明确,组织紧密,且责任共担。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群体性事件历来受到特殊重视,容易引起政府机关高层的重视,纠纷解决的层次和速度都与普通的个体事件存在巨大差别。劳动者正是从中看到了群体性劳动维权的希望。
社会力量的积极影响
2009年职业病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的事件让劳动者看到了借助社会力量维权的希望,更多的劳动者在维权时希望社会力量如媒体的介入,积极造势以引得社会力量的关注。社会力量参与劳动维权事件,在很大程序上确实加速了时间的解决,比如2012年初的广州“毒胶水”事件,由于媒体的曝光挖掘出非法用工黑作坊的劳动者权益问题,甚至牵涉到胶水的流通等环节。在媒体的介入下,受害劳动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保障,各部门也予以重视。媒体已经成为劳动者维权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无论案情是否复杂,他们都希望媒体介入。
多样化争议处理模式
劳动争议漫长的处理程序,以及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不可预知的风险,都成为劳动者诟病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重点。及时解决纠纷,尽快维护权益,成为劳动者迫切的心理需求,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渠道,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而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成为最受劳动者欢迎的纠纷解决模式。
对策与建议
基于工伤维权的现状,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韩世春律师也提出了建议。
2010年6月,韩世春律师(左一)在北京房山史家营乡与煤矿尘肺矿工交流
首先是在政策层面,建议完善劳动立法,强化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和消除权利真空。当前工伤立法中对于老工伤的处理尚无统一规定,老工伤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遭受工伤尚未得以认定,二是工伤待遇缺乏衔接机制。比如有工伤职工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遭受工伤,按照当时的政策,核定的待遇标准为每月5元,然而,几十年过去,经济飞速发展、物价水平提高了数倍,由于衔接政策的缺位,这些老工伤职工依旧是每月领取5元的工伤待遇。他们无法共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又缺乏表达诉求的常规渠道,只能走上信访的道路。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我国的劳动立法很不完善,立法存在诸多漏洞,而且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制度是通过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制定,对于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力度远远不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模糊地带、真空状况,则造成了法律法规流于形式的结果。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为例,目前只允许存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然而,由于法律缺乏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范围界定和适用规制,导致法律关于“三性”的规定流于形式,成为用工单位想用就用的用工方式。在未来,劳务派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三性”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时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后果。因此,必须要完善劳动立法,弥补法律漏洞,提高立法层级,减少和消除权利真空状态。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模式,避免运动式突击检查。必要情况下,政府部门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的,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妥善解决纠纷。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更清晰地认识到劳动维权的增长趋势,宜疏不宜堵;同时只有在立法和执法阶段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劳资力量平衡和劳资关系的和谐,减少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其次是从企业的角度,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特别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安全生产教育的投入。
第三是对劳动者的维权建议。随着劳动者对自身安全保障意识的增强,应该更加注重就业风险。以在建筑企业为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应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在劳动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等关键法律事实的证据,为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工伤事故以后,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在建筑工地上摔伤为例,劳动者可以拨打地区所在安监局安全生产热线电话,由安全监管部门介入进行调查。这样,安全监管部门在调查事故原因后,会形成调查结论。当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通过法院的权限进行调取,形成一个工伤维权方面强有力的证据。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