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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为”的工伤认定

作者:王景龙 石井川 冯石亮 漫画 赵天奇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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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大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虽已经过1年多的实施,然而,就“特殊职业”“特殊行为”的工伤要件构成的认定,实践中还不时有分歧发生。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准确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作出正确的判定。

保安班后“多事”被误伤

  案例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兴小区物业保安老柳,在保安这个工作岗位上已经工作快10年了。老柳和他的同事不分昼夜巡逻、站岗,从不含糊。小区社会安定、秩序井然,小区居民都称他们是称职的“保护神”。老柳爱管闲事,小区哪里有不和谐的因素,不管份内份外,他都会及时出现,进行调解、处理。老柳年年都被评为社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前不久,老柳班后休息,去小区超市购物。他途中发现小区内有一对青年夫妻在吵架,撕扯中,女的在男的脸上挠了一把,男的随手从地上拣起一块砖头向女的头部砸去。老柳见状赶紧上前制止,拉扯中男的用砖头误伤了老柳的额头。青年夫妻当即傻了眼,老柳被送到医院逢了10多针。老柳因制止青年夫妻打架而受伤,相关工伤认定部门却不同意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老柳“班后多事”。

  法官说法

  上述“班后多事”,实质是对工伤构成要件“工作时间”的疑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上班工作的时间。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

  小区保安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秩序,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具体负责管区内的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参与社会联防等。小区保安这一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小区保安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只要遇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无论班内班外,都应当尽职尽责。老柳“班后管闲事”的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

投递员跨区送件被狗咬伤

  案例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社区邮政服务所投递员小赵,负责所在小区的报刊、邮件的接收、分发、投递工作。小赵工作认真,工作4年多,无论酷暑寒冬、刮风下雨,她从不耽误分秒,都能快速准确地把报刊、邮件送到小区客户手中。2012年春节前,她在给小区一位老人送子女寄来的汇款单时,按门铃老人不在家。打电话联系得知,老人在社区附近一个老年活动室打麻将。虽在社区附近,可活动室不在小赵的服务区内。为了尽快把汇款单送到老人手中,她跨区来到活动室,把汇款单投到了老人手中。从活动室返回时,小赵不幸遭遇流浪狗,被狗咬伤了。单位在为小赵申请工伤时,工伤认定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工作原因”“工作时间”没有提出疑义,可对“工作地点”提出疑问,认为服务跨区,受伤地不是“工作地”。

  法官说法

  对“工作地点”的疑义,实质是对“工作场所”的疑义。“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它实质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一般可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指职工日常工作的区域,主要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的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则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区域。在多个工作场所进行职业活动的,来往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包括在“工作地点”之内。根据邮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等的规定:“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小区投递员的工作区域应当是固定的。但我们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考虑,工作场所“应涵盖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因此,投递员小赵跨区服务受伤的地点,应当认定为“工作地点”或“工作场所”。

营销员陪客户打麻将时死亡

  案例

  袁某系黑龙江省大庆市某企业的营销人员,该企业在某酒店举办产品展销会。企业老板指派袁某去酒店负责接待工作,接待各类产品销售商。展销会举办了15天,袁某一直在酒店和客户谈业务,陪客户吃喝、打麻将,昼夜不得休息。在展销会结束的前一天,袁某因心脏病突发,死在了客人的麻将桌前。事后企业为袁某申请工伤,有关单位以其“打麻将死亡”为由,不予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问题的焦点是袁某死亡的原因是不是“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是准确认定工伤的重点。认定“工作原因”应从4个层面考虑:第一,必须属于工作原因;第二,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经验;第四,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职工的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造成伤亡的原因仅为一种,一因一果。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职工伤亡的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伤亡的数种原因中的一种,即多因一果。

  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开支的正常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可见,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招待是合法的。袁某受领导指派来酒店负责接待工作,和客户谈业务,陪客户吃喝、打麻将是领导指派的工作,是履行职责。

  袁某过度劳累病发死亡,属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中规定的情形:“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应当给予袁某工伤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

  编辑 宁 远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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