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在经历了制度建立和全面推动的进程后,现已进入巩固发展成果,提升运行质量的重要时期。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又创新高,达到1亿7 689万人。怎样在“十一五”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使全国参保人数达到2.1亿目标,“十二五”期间还要解决工伤保险哪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
记 者(以下简称“记”):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工伤保险工作会上,工伤保险司对今年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相比“十一五”时期工伤保险的任务目标,“十二五”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请您介绍一下“十二五”任务目标是基于什么样的基础设定的,您对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评价如何?
刘 梅(以下简称“刘”):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全面推开工伤保险制度,在“十一五”期间,工伤保险工作更取得长足进展。目前全国工伤保险事业呈现出几大特点:一是参保面扩大迅速,基本覆盖了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从全国参保人数可以明显看出,2003年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500万人,到2011年底已增至1亿7689万人,增长近4倍,人数规模超过了任何一个工业化国家的参保人数。二是明确了工伤保险、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十一五”期间,根据工伤保险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工伤保险的主流趋势,我国确立了“三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在过去仅有待遇补偿的基础上,扩展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容,从预防、康复的角度,全面保障职业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使工伤保险进入一个发展新阶段。三是已基本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2004年以来,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包括参保、费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待遇给付等,工伤康复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指导性规范也陆续制定颁布,特别是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性法律,为推动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四是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国312万老工伤人员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这一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进入全面解决的轨道。五是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为441万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认定,为189万工伤职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这些工作,都为“十二五”工伤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记:在制定工伤保险“十二五”任务目标时,您认为“十一五”有哪些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应该在“十二五”期间着手解决?新的形势带来哪些发展要求?
刘:“十二五”期间正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特点,也对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工伤保险工作需要面对新出现的职业风险,如职业风险高发地区会随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使得中西部地区出现工伤事故上升现象。职业风险的类型也会因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的产生带来变化,例如出现由于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疾患、长期办公室工作导致的颈椎和视力疾患等。此外,职业风险的对象和相关主题也会发生变化,如劳务派遣工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大量出现,使得工伤认定和相关主体责任判定变得更为复杂。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上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在参保覆盖面上有些应参保的职业人群还未参保,特别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其职业劳动者。从“三位一体”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重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现象。这些都给“十二五”时期工伤保险工作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记:在“十二五”规划中,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哪些目标要求?
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保障项目比较齐全,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标准体系;以人为本、规范便捷的管理服务体系。
具体的指标有3类,一是规范性指标。到2015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2.1亿人,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参保,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研究解决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障问题。二是质量型指标,包括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地市级统筹,积极推进省级统筹,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岗位的比例。三是工程型指标,包括加强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建设,实现分层次、相互衔接、特色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格局,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
记:根据“十二五”规划对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一步将要开展哪些具体工作?
刘:首先是围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法一条例的实施,制定修订相关的配套规章,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其次是继续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其中要抓住两个重点,即事业单位参保和矿山、建筑企业参保。三是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建立1~2家国家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和8~10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中心,指导各地工伤康复工作。四是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基金共济、管理分级、服务下移的省级统筹模式,积极鼓励中西部地区先行实现省级统筹。五是全面解决老工伤问题,对于已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坚持政策不封口,随时申请,随时纳入,要把握好新旧政策的前后衔接和同类人员待遇水平的平衡,力争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记:从工伤保险工作的长期发展的需要来看,您认为还有哪些工作是“十二五”期间应开始研究和进行的?
刘:在近几年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中,我们参与了几起职业病调查,发现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爆发是必须重点关注的现象。目前我国大约有2亿多劳动者有过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由于有的职业病潜伏期长,特别是尘肺病潜伏期可能长达20~30年,因此,未来我国职业病有可能出现集中爆发现象。
近两年发生的深圳农民工尘肺病事件、贵州施秉县尘肺病事件、云南水富县职业病事件等,都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对于已参保的职业病患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对于未参保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措施,使职业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经济发展阶段出现的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职业病解决方法,是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来解决。如法国和美国都有财政出资建立的石棉工人基金,为遭受石棉肺侵害的工人提供工伤赔偿。为应对今后一段时间职业病的爆发,各地政府应建立职业病高发应对预案,研究建立针对不确定主体责任的特殊职业病救治专项基金,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未参保的职业病人员的保障问题。
此外,我们在工伤保险费用征收环节,需要在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精算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岗位工种的危险度不同,科学制定和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标准,实行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差别费率可以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安全意识,改善作业条件,做好职工工伤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