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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后,能否要工伤保险待遇

  因车祸造成工伤,受伤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该问题最近一直困扰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近日,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诉人魏芳(化名)在我市某旅游公司担任导游,去年7月带团到无锡出差时遭遇车祸。今年6月,魏芳被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相关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魏芳共得到交通事故赔偿近5万元。随后,魏芳又向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所在旅游公司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她要求旅行社根据工伤待遇标准支付187850.7元。目前,此案还在调解过程中。

  是否支持“双重赔偿”,法律无明确规定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就同一起事故,魏芳要求的“两份赔偿”依据的是两部不同的法律——民法和劳动法。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明确,根据事故责任,魏芳应得到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同时,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则明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伤残程度,魏芳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该负责人说,“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出现‘重叠’,受伤职工是否应该得到‘双重赔偿’的问题就产生了。”据悉,对此我省没有作出规定,遇到这样的案件,仲裁部门尽量调解,因为裁决缺乏明确的依据。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士补充,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曾有过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支付的顺序处理。这意味着,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职工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如其补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基金“补差”。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开始施行,其中删除了这部分内容,该问题的处理也从此无据可依。据该人士介绍,目前我国不少城市都面临这个问题,采取的模式包括“选择一种赔偿”、“双重赔偿”、“补差赔偿”不一,而南京一般采用后两种。

  补差?双重赔偿?法律界意见不一

  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育峰坚决支持“双重赔偿”。他认为,因工作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其伤害赔偿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是两个不同性质赔偿,应该允许叠加。而且我国赔偿标准偏低,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应该让伤者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他说,“新的法律隐去‘补差’内容,实际上就是默认‘双重赔偿’”。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这种赔偿方式最大问题在于,对普通工伤职工而言显失公平。同样是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份补偿”,而在单位工作时发生的事故,职工却只能享受工伤待遇。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忠鸿则认为,旧的工伤保险规定中确定的“补差”原则更妥当。他说,交通事故补偿和工伤赔偿中,有很多赔偿项目是相同的,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而“双重赔偿”则偏离了“赔偿”原则,让职工走向“赢利”。同时,工伤保险基金让所有参保人“风险共济”,“双重赔偿”则可能让一小部分人挤占其他参保人的利益。

  市工伤保险结算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国家劳动部门已关注到这个问题,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充时,很可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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