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现有一工伤问题向您咨询,事情经过如下:
2006年10月10日下午2点30分,当事人(男、现年42岁)在公司会议室参加分公司计划会,3点30分左右会议结束,当事人感觉身体不舒服。因当事人在近期的体检中发现患有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病症,就向当时在场的公司主管经理请假,回家休息。下午3点40分左右当事人回到家中后,打电话告诉妻子回家照顾,下午4点左右当妻子赶到家中时,发现他已经病发,就立即打电话给急救中心请求急救,随后急救中心来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0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当事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
1.当事人本身患有疾病能否按工伤处理?
2.当事人是自己回到家中后,再送往医院抢救的,能否按工伤处理?
3.如果依据工伤处理,是按工伤处理,还是视同工伤处理?
董先生
董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难以认定为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亡。
该职工发病后并没有直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而是先回到家又送到医院,这就有可能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亡。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