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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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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请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何时告之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何时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吉 安


吉安先生:
来函收悉。
首先,请先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它包括3个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
3.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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